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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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火灾危险源控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1976.1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T34525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肯文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XF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AQ412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CECS219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1、GB/T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档口smallstall

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2小作坊smallworkshop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3.3小娱乐场所smallentertainmentsite

建筑面积在200㎡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网吧、影视厅、游戏厅、健身俱乐部、茶艺馆、洗浴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等场所。

3.4物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Internetofthingsindependentsmokefiredetectionalarm

设有NB-IoT、LoRa、WiFi、4G/5G等通讯模块,具有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4基本规定

4.1除丁类、戊类单层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2“三小”场所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布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c)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d)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4“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的防火间距不符合GB55037和GB50016要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5“三小”场所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6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使用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4.7户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遮阳棚等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的使用和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三小”场所内确需设置住宿场所时,符合下列规定: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确需开口连通时,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并安装监控系统与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联动。

5.1.2住宿场所应靠外墙设置,房间内的隔墙应从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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