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法总论2015.pptVIP

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法总论20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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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法典》第638条:“保险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对方在发生财产、生命、身体上的不确定事故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及其他金额而发生效力。” 《日本商法典》第629条:“损失保险契约,因当事人约定,一方赔偿他方因偶然事故而发生的损失,他方给予报酬而发生其效力。”第637条:“生命保险契约,因当事人相约,一方就相对人或第三人的生死交付一定金额,他方付予报酬而发生效力。” 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本法所称保险,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根据前项所订之契约,称为保险契约。” 澳门地区“保险法”第962条:“保险合同系指保险人对于因承保标的之可能发生之事件发生而对被保险人所造成之损害按约定之限额承担或支付合同所定之保险金、定期金或其他给付之责任,以作为他方支付保险费之回报之合同。”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09)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其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投保10小时后被杀身故。 2001年11月8日谢某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 对此案中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谢某与信诚的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 保险公司认为,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由保险公司据此决定是否承保。谢某死亡时,公司尚未见到其体检报告,不能判定其是否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尚未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不赔。对支付100万元赔偿金,不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是参考有关条款和国际惯例的“通融赔付”。 2013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12条第2款) 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65条4款) 信用保险合同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如商业信用保险合同、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等。 保证保险合同是承保受雇人违背忠诚义务所发生的损失或债务人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失的保险合同。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和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承保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业务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险,承保因产品缺陷而致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该产品的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而应承担的赔偿或治理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12条第3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2条)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危险的人身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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