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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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褚航员学号:院系:法学院

指导老师:伍德志

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制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3,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宗旨性。

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建设中,“一心为民”是根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它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一心为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具体实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建设中,我们不应脱离这一宗旨,要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5,廉洁性。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建设中,我们必须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就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廉洁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洁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证,为此,我们认为要不断强化法官的素质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要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行动。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有很重要的作用。

1,法制对民主的作用

法制对民主的制度支持:1,法制能为民主政治提供制度化协商的公正平台(让政治决议有章可循,政治制定与领导选举者规范化与常规化、防止暗箱操作)

2,法制能保障作为民主政治公民参与基础的平等权(保障民众对政治决策施加有效影响,防止多数人暴政)3,法制能够降低政治斗争的风险与效率(防止失败一方遭受无限制的政治抱复,也防止无限的权力)。

民主为法制提供政治支持:1,民主政治中的平等观念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契合(民主政治的内在条件是平等观念的普及)2,在发生权法冲突时,民主可以支持法律的弱势地位(法律相对政治权势处于弱势地位)3,民主政治是立法本身合法化的基础4,民主政治中的多元化力量会加强法律权威。

民主与法制是辨证的关系。发展民主必须健全法制,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一个国家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法制的多少,也不在与是否重视法律或者法律实行的状况,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体现民主的精神与原则,也就是说民主与法制是依法制国方略的内含和要求。

民主与法制是相互制约的关系。某些无政府主义者常利用“民主”的概念宣扬绝对的自由化,殊不知民主正是在法律保护下的民众权利。这与绝对自由化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在民主条件下,人民当家做主,制定出的法律是符合人民群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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