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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

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

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

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科技处代表学校负

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

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各专业学院(部)负责

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

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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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

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合格的科研项

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

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

时到科技处备案。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

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

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跨专业学院(部)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包括课题立

项,协调拟定课题负责人,组织项目团队,规范多方职责及其经费使用办法

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下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行课题申报,以保

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

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技

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按批文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研合同审批表(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后,报科技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

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校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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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科研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四条科研合同一经签订,第一笔经费到校后,即纳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

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列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将作为计算

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三章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

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

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学校

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

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

管理。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

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纵

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

病休、工作调动等)需要发生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

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

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已经纳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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