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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解读释义
重点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相互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配偶基于其特殊的
身份关系,与基于血亲的父母、子女同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
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
【条文理解】
夫妻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享有的
财产利益,是婚姻效力即夫妻权利义务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当代立法例大多承认配偶双方具有平等的继承地位,相互享有继承
权。但在继承方式上,大体分为两种:(1)将配偶作为独立的法定继承
人,且多为第一顺序。例如,英国法律将配偶列在法定继承顺序的首位;
至于配偶应得遗产的份额,则根据被继承人有无子女、父母等血亲而有所
不同。(2)不将配偶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作为随从顺序继承人,
有权与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例如,
《德国民法典》第1931条规定,当配偶与第一顺序血亲亲属共同继承时,
继承遗产的1/4;与第二顺序亲属或祖父母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2;
无第一、第二顺序亲属或祖父母时,继承遗产的全部。再如,《瑞士民法
典》第462条规定,配偶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2;与
父母系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3/4;父母系亦无继承人时,继承
全部遗产。我国古代社会,妇女地位低下,实行以男系亲为本位的宗祧继
承,基本特征为:父传子继、嫡长先占、妇女无权。丧偶妇女只在“夫
亡”“无子”“守志”三个条件具备时,才“合承夫份”,但对该财产
也仅仅是代为管理而已。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1144条明
确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
承权。其中,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
法》承继了该规定精神,其中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
的权利。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该款内容未作变动。本条亦承袭了《婚
姻法》的规定,未作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女的平等
继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
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
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而且,根据《民法典》继
承编中的第1157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
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即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不因
是否再婚受到影响。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本
条规定是《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依据。
之所以将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规定在婚姻效力中,而不是明确规定在继承
法律规范中,有其历史原因:《婚姻法》(1950年、1980年)制定在先,
而《继承法》(1985年)制定在后。夫妻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
基础的权利,在制定《继承法》之前,在《婚姻法》中设立规定是必然的。
1985年的《继承法》,即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将
配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虑到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配偶身份
关系在民事财产法效力中仅次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虽将
婚姻法和继承法统一编入《民法典》,但从各自制度体系相对独立完整的
角度考虑,沿用该条仍有其必要。
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当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关系,因此,该权利的主体是合
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婚同居的男女之
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该项权利,但如果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
享有配偶遗产的继承权。
二、具体遗产分割比例和顺序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的客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因此,夫妻相互
继承遗产时,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死亡配偶遗产的范围,
再确定配偶一方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对此,《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53
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
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79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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