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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文件证据性的法律思考

传统文件证据性确实认,加速了文件治理科学化进程

文件、档案和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极深的渊源。

在文件制度不很完善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许多行为仅仅依据口头,诉讼的举证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于是消失了商业簿记制度,允许债权人运用他的簿记--帐原来证明其债务,但这一制度并不完善,往往只有在债权人记帐的状况下才可使用,而且由于没有专职的簿记员,必要的时候缺少证人。随后是过渡性的一般法商业记录原则,依据这种原则,每一个与特定的商业记录有关的人都需要供应证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文件的制作和治理日趋标准、严谨,渐渐取代了初期的文件制作和治理方法,为文件特殊是公文在证据和证据法中地位确实立奠定了根底。在司法活动中,假如能够供应文件或者档案原件,那么就不需要传唤每一个参加文件制作和档案治理的工作人员。

在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中,对文件和档案制作及治理方法牢靠性的信任不仅仅保证了文件在提交证据中的优势地位,而且表现在文件对事实反面认定的权威性上。假如某一事实在文件中没有记载,而通常这一事实应当记录在文件中,这种状况一般被认为是证明读事实不存在的足够证据。这充分说明,随着现代化文件和档案治理理论及方法的不断成熟,司法界对文件信任有加,这是建立在文件及档案治理方法不断完善的根底上的,文件的证据性来源于文件制作过程和治理方法的不断科学化和真实牢靠性。

电子文件证据性确认的障碍,给现代文件治理提出了新课题

文件的证据性不是仅仅由于文件自身内容的真实牢靠而得以确认,而是需要取决于文件治理方法是否科学牢靠这一事实。电子文件目前在诉讼中证据性不能得以确认的关键缘由就在于:

(一)电子文件的治理必定不同于传统的纸质文件的治理。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秘书界同仁的共识。

(二)科学完善的电子文件治理方法和必要的治理标准和标准尚在探究之中。担负电子文件归档治理的档案部门――中国国家档案局近年特地组建了电子文件归档讨论小组,先后出版了《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治理概论》、《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治理》,并于2022年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治理要求》。但这只是我国电子文件治理方法探究道路上的一个开端。

不行否认目前对电子文件的治理方法尚欠详细,原则性描述较多,可实际操作的内容略少。例如,对于某一机构的动态数据库中数据文件的治理,对于本机构和相关机构相互传输的电子邮件的治理,对于多媒体电子文件、超文本电子文件以及将来智能文件的治理,现在还没有非常成熟的与技术严密结合的治理方法,即使针对目前由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本文件,我们也还无法对它实现可以和纸质文件媲美的治理。

(三)目前尚缺乏支持电子文件牢靠治理的“平民化”技术。在电子文件证据性确认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个根本规律:技术确保电子文件真实牢靠则法立,技术缺乏则法不立。

当今日益成熟的EDI技术就是胜利的典范。EDI技术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挑战,实现了商业文件的计算机自动处理和交换,这种贸易方式无需纸张单据,亦称“无纸贸易”。针对EDI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各种不同威逼和攻击,如冒充、篡改信息,否认或抵赖、消息丧失或信息窃收等,专家们提出了如下的一些概念:数据的完整性、数据传输的完整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并在此根底上,提出了一系列安全对策。

得力于一系列完善的安全概念和先进的技术及设备,使EDI系统成为国家贸易的主导方式。20世纪80年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了名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报告中建议各国政府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规章,以使消退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1996年联合国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敦促各国消退某些法律对EDI数据电文的证据性确认造成的障碍。但是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在EDI系统中采纳的很多先进技术、设备和安全概念,目前一般的机构无力采纳,根本谈不上广泛普及。因此,电子文件的妥当治理尚需时日,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性确实认还需要更多讨论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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