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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给“拾遗奖励”多一些掌声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2015年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据了解,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日前通过的新版《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有一条颇为引人注目,那就是明确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据统计,广州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失主可自愿给予拾遗者10%奖励的规定,“但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有1000件左右,涉及的金额均衡来说每年基本也就是10万元左右”。

《物权法》早有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奖励拾遗者也是国际惯例。比如,日本规定,拾遗者的报酬数额,不应少于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五。而法国的奖励更具体,“对海上的遗失物,沿海的遗失物,陆地上的遗失物,分别给予拾得人不同比例的补偿”,而且,拾遗补偿也确实激发了公众的热情。

在我国,拾金不昧,当不当奖?奖励拾金不昧,是否就是“道德沦陷”呢?“道德”跟“奖金”沾上了边,是否就会“很受伤”?长期以来,“拾遗奖励”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此次广州市《规定》一出,又一次将其推至了风口浪尖,引起了舆论哗然。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解释说,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寻失主,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符合情理之事由法理来肯定,未尝不是正视社会现实的一种表现。

【多维解读】

1.道德建设的有益探索

拾金不昧虽然是道德范畴,提倡无偿交还,但是,为了鼓励大家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对好的道德行为进行奖励,是要以有偿的方式鼓励拾金不昧的精神。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某种程度上,这种义利结合的制度设计,也是符合人性心理的良性社会规则的。事实上,从目前规定的运行效果来看,有奖拾遗不但没有降低公民的道德水平,反而激励了公民乐于助人,使我们的传统道德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种“接地气”、人性化的规定是道德建设的创举。

2.对善行的肯定和引导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只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在物质占据重要地位的当下,我们不应回避利益对人性的诱惑。与其让人人都做不靠谱的圣人,倒不如用激励机制,正面引导民众行善,合法拿到物质奖励,以形成社会正反馈效应,岂不是更好?《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拾金不昧者有权获得奖励,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乃是对善行的肯定和引导,会更加有激励作用,鞭策大家将拾金不昧的好传统发扬光大。

3.不应止于奖励“10%”

对于拾金不昧者,仅依赖于失主及拾物的“奖励”,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惩恶扬善”上有所作为,给予拾金不昧者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在全社会重塑诚信、倡导诚信、践行诚信,让拾金不昧和见义勇为等美德成为一种新常态,是文明和谐社会与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引起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如果要让奖励拾金不昧等善举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制定具体化、规范化的奖善措施,以此激励更多人去拾金不昧和见义勇为,岂不更好?

4.在于正视社会现实

从道德纯洁性上讲,奖励拾金不昧,或许不是最优选择。但在坚硬的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是最优选择?一味强求,会渐行渐远。而且,拾金不昧的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机会成本。无论是把失物还给失主,还是交给公安机关,都会占用时间,会有交通等支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拾遗者进行适当补偿,也符合经济原则。如果一味强求纯洁性,以后可能没有人愿意拾金不昧。如此反失其美。“拾金不昧奖”是一种次优选择。很少有拾金不昧的人是为着奖励而来的。他们可以不要,但我们不能不给,这是基本的道德伦理问题。

【适用文题】

激励、引导、示范价值、义利结合、善待善举、次优选择、尊重和肯定……

(本版供稿/广东陈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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