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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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故意在主观方面复杂的情况,从而可以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有助于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这是区分和研究故意两种类型的主要实践意义。第三节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相比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其相同之处在于: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与罪过的概念之下,即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反对态度。2.其区别在于: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犯罪过失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根本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说希望自己的行为不发生危害结果。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同之处:两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二者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简言之,前者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后者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被避免。3.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麻痹。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第一节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第二节犯罪故意第三节犯罪过失第四节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 2.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内容 3.犯罪过失的概念及内容 4.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5.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犯罪主观要件概述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又称为罪过),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犯罪主观要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二)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三)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四)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1.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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