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政策解读 - 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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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务机关盖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年月纳税人名称:(公章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税款所属时间:年月纳税人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

务机关盖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年月纳税人名称:(公章

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税款所属时间:年月纳税人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

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第一部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概念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这主要是与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关于固定资产的表述相一致。

二、关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抵扣问题

修订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主要是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三、关于固定资产抵扣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四、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交给买方”的内容。二十、关于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修订后的细则第三十八条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

交给买方”的内容。二十、关于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修订后的细则第三十八条

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已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转出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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