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清除违法建设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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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除违法建设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力实施“筑堡工程”,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城区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全面清除积存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到2023年

底基本建成“无违建城区”。

二、行动范围及对象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犹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试验区、高新区东山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行动阶段

(一)宣传发动(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

1.全面宣传发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召开“清违行动”动员会,确定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中设置违法建设投诉模块,公开举报邮

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融媒体,报道工作

动态,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清违

行动”。

2.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要召开会议,向所管辖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宣传开展违法建设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督促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就违法建设开展自查自拆。采取发布通告、印发通知、入户宣传等形式深

入宣传,发动居(村)民开展违法建设行为自查自拆。

3.依法下达决定。对违法建设事实清楚的,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应予以公告,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好强拆准备。对当事人拒不拆除的违法建

设,要认真研判,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按程序予以拆除。

(二)全面攻坚(2023年4月1日-2023年9月20日)。

1.突出重点。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带头拆违为突破口,以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分片分步推进、持续发力,对照清查台账,实行挂牌督办,切实解决一批重

点、难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对标对点、逐项销号”。

2.强力推进。遵循“自拆为主、助拆为辅、强拆兜底”的原则,对当事人既不自拆、又不申请助拆的违法建设,依法依规停供水电气,集中力量依法强制拆除,确保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清违任务的60%,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清

违任务的90%,实现主次干道违法建设“清零”目标。

3.分类处置。对个别可能因拆除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违法建设,经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核定,报市“清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拆除。对依法可以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经有关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依法予

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依法实施处罚。

4.拆改并举。结合“筑堡工程”、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治理、重大项目建设等专项行动,统筹抓好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改造、拆违建绿、拆违添景等工作,做到拆

一片、建一片、绿一片、美一片,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三)拔钉扫尾(2023年9月21日-2023年12月31

日)。

对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要采取“一户一策”等措施,

集中力量克难攻坚,坚决打赢违建清零攻坚战。

组织开展“清违行动”回头看,以街道(乡镇)为单位,

逐小区、逐楼栋开展违法建设查漏补缺,确保违法建设清零。

(四)总结提升(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20日)。

1.综合考评。市“清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

考评并通报结果,严格兑现奖惩。

2.完善机制。全面总结“清违行动”工作经验,完善禁

违工作体系,构建常态长效机制,巩固“清违”成果。

四、工作机制

(一)统一指挥机制。

成立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丰雷同志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市城管委的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第一副职及市城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新区管委会第一副职以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由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清违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等日常管理

工作。建立市级领导干部“清违行动”包保联系点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包保联系点

制度,市区对接,协调联动,扎实推进“清违行动”。

(二)责任落实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制定“清违行

动”计划和群众工作预案,全面组织实施“清违行动”。

市城管委负责“清违行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组织重大拆除行动,调配力量集中攻坚;负责指导各地城管执法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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