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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王兆春
保修期辨析: 屋面防水
区分: 5年是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要求,
3年是商品房售后保修的要求。
• 41.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要求 ,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房屋建筑工程的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 。(2014年综合能力考题)
A.2年
B.3年
C.5年
D.设计确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
■ 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为设 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为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
■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为2年 。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
– 销售商品住宅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 向买受 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 书》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
–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 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 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 中确定的最低保 修期限的 , 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 中确定的 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建设部发布
• 从 1 9 9 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 保修;
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 、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 3 年; 墙面 、厨房和卫生间地面 、地下室 、管道 渗漏 1 年; 墙面 、顶棚抹灰层脱落 1 年; 地面空鼓开裂、
大面积起砂 1 年; 门窗翘裂 、五金件损坏 1 年; 管道堵塞 2 个月; 供热 、供冷系统和设备 1 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 生洁具 1 年; 灯具 、 电器开关 6 个月; 其他部位 、部件的 保修期限 ,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 、用户报修的单位 , 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 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 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 , 保修期限按 照国家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 2000年6月30 日发布施行。
•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 ,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 , 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 、给排水管道 、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 第八条 计算。
•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 , 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 屋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 、财产损害的 , 房屋所 有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 、财产损害 , 由造 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㈠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㈡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 , 还应当执 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 1998年7月20日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 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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