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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登记 、 复查工作细则 1 主要内容 一 、登记 、 复查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登记工作 三 、 复查工作 四 、非专项编码工作 五 、保密规定 一 、登记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登记 、 复查工作 , 在县级人口普查 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 , 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组织村级人口普查小组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在当地派出所 、基层组织协助下进行 4 ( 一 )登记的时间 ( 二) 登记的方式 (三) 登记的规则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 、普查登记工作 ( 一 )登记的时间 2010年11月1 日开始 , 11月10 日以前结束 5 ( 二) 登记的方式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 、 当场 填报的方式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填写说 明》 的规定 , 对普查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询问, 并根据申报人的回答填写普查表 。 填写完成后 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 , 向申报人当面宣读, 核对无误后 , 由申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6 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小区图》 和《户主姓 名底册》 及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和顺序逐户登 记 。 每登记完一户 , 应在《户主姓名底册》 中 做好标记 , 以免出现户的重登或漏登 1.访问住户 (三) 登记的规则 7 — 普查员登记时 , 应先填写《普查表短表》 或《普 查表长表》 注意: 在一个普查小区内 , 登记普查表短表和长表 的户是分别独立的 , 两者不许交换登记 — 如果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 间有死亡人口 , 还应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 境外人员的普查登记使用《境外人员普查表》 2.登记普查表 (三) 登记的规则 — 如发现该户经确认为空户 , 应在《户主姓名底册》 的备注栏内注明该户为“空户 ”。 同时 , 将该户摸底时 填写的其他内容用铅笔划一条横线 , 该户的“户编号 ” 作废 。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 ”时 , 其他户也不再使用 该户的“户编号 ” 1.登记时与《户主姓名底册》 所列情况不一致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9 — 如发现该户内还有其他住户 , 并且该户为登记普查 表短表的户 , 则该户继续登记普查表短表 , 其“户编号 ” 不变; 其他住户也分别登记普查表短表 , 并将相关内容 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 最后位置 , 其他住户新的“户 编号 ”在《户主姓名底册》 最大“户编号 ”(除600以 上) 后顺延 1.登记时与《户主姓名底册》 所列情况不一致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10 — 如登记普查表长表的户内发现其他住户 , 符合长表 调查户的登记普查表长表,否则登记普查表短表, 并将相 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 最后位置 , 其“户编号 ” 在《户主姓名底册》 最大“户编号 ”(除600以上) 后顺 延 1.登记时与《户主姓名底册》 所列情况不一致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11 对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 , 如果11月10日前完成登 记确有困难 , 可以逐级上报请示 , 适当提前登记 。 由 省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批准后 , 方可实施 。登记项目一律以普查标准时点为 准 , 同时要掌握提前登记之日至普查标准时点期间的 人口变动情况 , 并予以更正 2.对一些地区提前进行普查登记的规定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房屋拆迁而户口未迁 、空挂的大集体户 , 以及 经反复核实确实无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 , 普 查指导员负责组织登记填写普查短表 。对于这种情况 应在村级下面虚拟普查小区 , 小区编码为800以上, 不画小区图 3.对部分人户分离人口如何普查登记的规定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 一 ) 复查 的时间 三 、 复查工作 主要内容 14 ( 一 )复查的时间 2010年11月11 日开始 , 11月15 日以前结束 15 16 √集体户有无漏登 √外来人口有无漏登 √户籍外出人口有无漏登 √全户外出的户和空挂户有无漏登 √境外人员有无漏登 √没有户口的人 、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 无漏登 。重点核查的内容: 17 √ 2009年11月1 日至2010年10月31 日期间 , 出 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 , 特别是在医院出 生后随即死亡 、 医院未发出生证的婴儿, 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 √ 全户死亡 、特别是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了 死亡人口 。重点核查的内容: √普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 、漏填和多填 √ 按人填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普查表所规定的性别 和年龄界限填写 √ 户口登记地和普查时点居住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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