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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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装修方案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得到许可后与物业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21时至次日上午9时、白天12时至14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据、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公用设施设备,不擅自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时速应不高于5公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应以不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美观及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 (九)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造物。 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向窗外抛掷杂物。 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践踏、占用公共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饲养禁止养殖的宠物。 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棚、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小区户外车位属占道停车,任何人不得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 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楼道、电梯间、门前通道禁止停放自行车辆、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以及堆放私人物品等。 挖掘、摘取公共花卉及灌木,破坏小区美观。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修养服务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且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事后应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修养护,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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