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同名216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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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规约(同名21633) PAGE PAGE 5 山水名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水名园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山路7号 物业类型:住宅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物区域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与 相连。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 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辆;车位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多少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严禁在小区内占道摆摊经营。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及商业网点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要求,不得跨界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报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拒不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人员及车辆通行; (十一)聚众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位置安排,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小区的安全和外观风貌。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如有发生,及时清理;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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