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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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鹏花园C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PAGE PAGE2 / NUMPAGES12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中鹏花园C区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参与业主委员会轮流值班,于季度末进行本季度工作总结,并公示。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的周末(节假日顺延)。每季度召开一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联系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10%以上业主或20%以上业主代表或30%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说明。 (三)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会议,3日前在中鹏花园C区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议案须在3日(含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在中鹏花园C区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部设置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业主委员会成员于每月最后一天负责收集、整理其中的意见和建议,并在 2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中鹏花园C区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将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在召开会议5日前交业主代表。 第十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3日内,应将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向中鹏花园C区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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