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答案2.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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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富人区的她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答案 题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总分 得分 卷I 一.综合测试题(共110题) 1.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据,一审败诉。直到二审期间,原告认为时机恰当,遂提出证据A,经质证推翻了原来的判决,原告在二审胜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证据A没能及时提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没有提出不是原告的过错 B:二审法院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才作出判决,显然符合程序要求 C:举证期限期间原告并未提出证据A,意味着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不得提出该证据 D:二审法院不应采用证据A作出新的判决 2. 王大海、王大江与王小河遗产继承纠纷案 王大海(男)、王大江(男)与王小河(女)三兄妹是王翰(男)和赵林(女)的三个子女,赵林在三人年幼时去世,三人由王翰一人抚养长大。成年后,王大海常年在外地工作,王小河常年出国在外。王大江和王翰住在一起生活在甲市。后王翰病危,王大海和王小河也未能回到其身边照顾,都是王大江一人照顾。王翰去世后,留有楼房1套,存款若干,汽车1辆。王大江一直占有并居住,并将王翰留下的汽车卖出,得款7万元。王大海在得知王翰去世后回到甲市,要求王大江分割王翰留下的房屋和存款。两人发生纠纷,遂起诉至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大江所有,存款归王大海所有。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后王大海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显失公平,欲提起再审。 【问题】 1.王大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应该在何期间内提出? 2.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小河居住在国外并不知道该事情的发生,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王大海没有提起再审,王小河得知此事的发生,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在何期间内提出? 4.此案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为什么? 5.再审时如果王大海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王大江卖出王翰所得车款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3.某市人民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 A.B机关 B. A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C.省人民政府 D. B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4.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 ,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 不予认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 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 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 5.某化肥厂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数起死亡事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工厂应承担刑事责任 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C、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D、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6.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 ) 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 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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