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100-2015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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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10 A10 备案号: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2/T 1100—2015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 New passenger car sales contract criterion (报批稿) 2015 - 10 - 21 发布 2016 - 03 - 15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合同的构成 2 5.1 基本构成 2 5.2 约首部分 2 5.3 主文部分 2 5.4 约尾部分 3 5.5 补充部分 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 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汽车流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 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武、蔡浩、梁薇、聂喜洋、罗自立。 引 言 湖北省是全国汽车产销大省,推行新乘用车合同文本标准化,对新乘用车买卖双方权益保障有现实 的指导意义。 本标准的制定可规范新乘用车合同行为,减少新乘用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进一步推动新乘用车销售企业重视合同信用力度。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及合同构成,并给出了合同样式。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新乘用车买卖服务活动中合同文件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2001 汽车与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0号(2012年12 月29 日)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 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3.2 新乘用车 new passenger car 出厂后未进行过市场消费交易新乘用车。 注:新乘用车还应符合GB/T 3730.1-2001表1中2.1.1.1~2.1.1.10所规定的汽车。 4 基本要求 4.1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应遵守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我国相关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4.2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尊重社会公 德,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用虚假陈述、隐瞒真实状况、设置合同陷 阱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3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 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上牌行驶。其质量应符合我国汽车产品标准,符合安 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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