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法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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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 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 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 再罚 四川省 XX 市资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 明 近日,翻 阅报刊,发现一药品违法案例,感觉其观点可能会误导部分执法人员 及药品经营者。 为强化药店管理,有力打击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笔者将该 案例摘录于后,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仅起个抛砖引玉之用,供同行参 考。 案例: 某县一药店购进一批阿莫西林胶囊 1000 盒,销售了 5 盒,患 者李某购买后发觉该药价格过高,遂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物价局经过调查核实,该批阿莫西林胶囊零售价超过最高 限定 价,物价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以违法所得三倍 罚款的处罚。 在物价局调查案件过程 中,有患者还反映该阿莫西林胶囊疗效不 好 ,物价部门又将此情况反映给 当地药品监管局。 药品监管局对该药进行了抽验 ,经检验含量不足 ,该批阿莫西林 胶囊为劣药。 当地药品监管局对是否能给予该药店行政处罚和怎样处罚上 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是 : 1 / 6 不能再给予处罚。 因为该药店销售该批阿莫西林胶囊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物价局给 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如果再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 原则。 第二种意见是: 可以给予处罚,但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做出没收剩余劣药 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是: 应按照规定,没收剩余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劣药货值一倍 的罚款。 因为该药店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价格法》和《药品管 理法》,不是同一行为,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种意见是: 应按照规定,没收剩余的劣药,并处以劣药货值一倍的罚款。 该药店实际上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但应将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 相当原则相结合进行处罚。 如果按照第三种处罚意见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 如果药品监管局不再按照货值进行处罚,处罚过轻,体现不出过 罚相当的原则 原文观点: 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看,药店的基本行为就是销 售药品,至于定价应是其中的一个过程,不能截然分开,事实上如果 没有销售行为就不存在定价情况的发生 。 最新资料推荐 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同执法主体可以做出罚款种类之外的 行政处罚。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销售劣药行为,可以 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因物价部门已经做出罚款处罚,该药店经营劣药的违法所得也已 被没收,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店只能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做出没收剩余劣药的处罚。 第二种处理意见是妥当的。 笔者观点: 原文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适用法律条款不妥, 没有正确理解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 该案例中,阿膜西林胶囊零售价格超过最高限定价,可能有其 原因。 例如,该阿膜西林胶囊通过改头换面,使经营者、消费者误认为 是新药。 假设 ,甲、乙两药店,同时、同地按 4.50 元/ 盒 的价格,同样 购进该批阿膜西林胶囊 1000 盒 ,均未索取药品检验报告书 ,没有验 明其是否合格。 如果甲药店按 10.00 元/ 盒销售 了 5 盒 ,物价局认定每盒超出 最高限定价 2.00 元 ,取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乙药店按 5.00 元/ 盒销售了 5 盒 ,没有违反物价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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