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收益理论视角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实证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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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本收益理论视角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实证研究 ? ? 盘学良,王宏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广泛深入到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形式由线下转为线上传播。我国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方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因此已经无法满足犯罪分子的需要。而借助网络这一载体使得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方式转变成互联网上这一虚拟空间的传播,此时传播主体的范围极其广泛,可以小到一个人远在千里用手机来传播,也可以大到一个完备的网络服务公司作为团队来运营,这极为便捷地满足了犯罪分子的需求,但给打击该类犯罪带来极大的困难,其危害性远远超过通过传统的图、文、音、影等淫秽物品传播的危害性。例如,湖南绥宁破获的一起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境外某公司通过短视频APP为境内提供色情视频播放平台,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通过提供涉黄业务、涉黄软件增值业务、制造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为国外赌博平台广告引流,在境内非法牟利2亿余元,涉案资金10亿余元。其中该短视频APP自2020年6月在境内上线以来就接收充值3000余万元,平台注册色情主播1084人、注册“家族长”30余人,部分成员获利巨大①人民公安报.湖南绥宁查破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EB/OL]. /n2255079/n4242954/n4841045/n4841074/c7850299/content.html.2021-04-21/2021-09-15.。自今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1”专项行动、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各地“扫黄打非”部门深入开展“护苗2021”专项行动以来,截至今年4月底,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刑事案件6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0余名②张明.公安部:今年已破获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600余起[EB/OL]. /gn/2021/05-07/9471813.shtml.2021-05-07/2021-09-15.。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借助网络这一手段,通过上传、下载淫秽电子信息,并在网络空间直接或间接地将其呈现给不特定的网页浏览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从犯罪经济学的视角,用成本—收益理论分析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人行为的原因、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相关部门在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中提供参考、借鉴。 二、我国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现状、特点 (一)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案例数量逐年增长。近日,公安部指导上海、江苏、浙江、河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大要案件10起,涉案金额高达15亿余元。笔者在无讼案例网检索出最近10年发生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相关案件,发现2011年全国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少,只有190份。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除了2020年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数量有所下降以外,自2011年至2019年,每年有关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例数量呈持续上升态势(如图1)。 图1 2011 年至 2020 年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走势 (二)特点 1.信息传播速度快、犯罪收益高且成本低。在现阶段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淫秽电子信息可以便捷地在PC端和移动端之间传输、复制,特别是网络服务终端云盘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用户甚至可以轻松地在不使用个人终端存储的情况下仅通过发送指令进行云端层面的电子信息传播,在技术支持下存储淫秽电子信息的载体可以进行无限的复制、刷新、覆盖。在龙俊、钟泽锋、符亚群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主犯的犯罪收益达210万元,而低成本的付出主要是在购买犯罪所需工具、增加视频资源、招募会员等方面。 2.传播手段隐蔽,监管、取证困难。一方面,网络传播淫秽犯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犯罪人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谋取经济等利益,而购买淫秽物品的人通过付费获取视觉和精神上的收益。由于双方各取所需,犯罪对象往往不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揭露罪行,增加了此类犯罪的发现难度。另一方面,一些博主、主播通过自媒体、直播平台打着直播聊天的旗号进行淫秽信息传播,淫秽信息的受众范围广、不特定性强,给监管部门发现此类犯罪带来极大的困难。 3.传播主体多元化、低龄化,传播形式多种多样。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不具有一定外在形体,不占用任何物理空间,故在网络空间犯罪人可利用电脑、手机通过网络直播、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网盘分享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笔者从无讼案例网随机抽取发生在2020年的200份案例判决文书中,具有小学学历的犯罪人员27人,具有初中学历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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