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装修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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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3 PAGE 2 1 总 则 1.0.1 为加强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标准化,更好地满足居住者的生活需要,制定本导则。 1.0.2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材料的选择及装修工程验收适用本导则。 1.0.3 城镇保障性住房应实现建筑和装修的一体化,室外景观设计可以与设计施工图同时交付,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分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1.0.4 城镇保障性住房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5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执行本导则中的“装修基本配置标准表”。 1.0.6 保障性住房装修除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要符合本导则的具体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 Urban housing decoration 为了保护城镇保障性住房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成品城镇保障性住房 Finished goods Urban housing 指城镇保障性住房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城镇保障性住房。 2.0.3 住宅部品 Residential par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成品住房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简称部品,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等。 2.0.4 装修安全 Decorate a security 本导则中是指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过程中使用电、防火及保护已完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2.0.5 室内环境 The indoor environment 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 2.0.6 空间尺寸 Space size 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净进深和净高。 2.0.7 基层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要适应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装配化程度。 3.1.2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3.1.3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业主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实行一体化施工管理。 3.1.4 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1.5 住房装修前应进行有序交接验收,并在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3.2 部品和材料 3.2.1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住宅部品、材料等。 3.2.2 城镇保障性住房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3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采用的部品、材料应有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2.4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部品的选用应符合住房功能空间的要求,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的水平。 3.2.5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的要求,同时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 3.3 装修安全 3.3.1 城镇保障性住房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3.2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3.3.3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3.4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不能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3.4.1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约、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等标准要求的装修材料。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18580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18588等的规定。 3.4.2 城镇保障性住房装修应先施工样板套房并对样板套房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通过验收并检测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城镇保障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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