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篇数说之争.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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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篇数说之争 现在,我们看到的九首歌是11首诗,包括东黄皇帝、云中君主、湘君、湘夫人、东君、大司命、少司命、河伯、山鬼、国葬和礼灵魂。而较早的《楚辞》版本如宋端平本的朱子《楚辞集注》、宋大字本的洪兴祖《楚辞补注》中对《九歌》的著录情况均为十一篇。但由于《九歌》标题中有“九”字,有的注家采用合篇说,有的采用去篇说,有的采用迎神送神曲说,致使这一问题愈加朦胧,给后世读者带来诸多理解上的障碍。为澄清这个问题,我们有意撷拾历代有影响的楚辞注家的材料,并对其进行细致的辩析。 合篇说。为求合于“九”之数,有不少注家将其中的某些篇什作了合并,而其合并的方式亦相当复杂。 (一) 《九歌》本东南角并非确数 明初的周用在《楚辞注略》中最先提出了这种说法: 《九歌》又合《湘君》、《湘夫人》,《大司命》、《少司命》为二篇。 合此四者为二,则《九歌》为九篇。但他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文献证据,也没有对此说作出任何理由的阐释。遽然提出新说,未免唐突而难以服人。 明胡文英在《屈骚指掌》里有这样的话: 《九歌》共十一篇。《湘君》、《湘夫人》,合庙分献,各歌其辞,《大司命》、《少司命》亦然。祭之所有九,故谓之《九歌》。 他的说法似乎相当巧妙,一是解释了《九歌》现存十一篇的问题,二是解释了《九歌》所以名为《九歌》的原因。在他看来,《湘君》、《湘夫人》既合于一庙中祭祀,其神即属一类,自可作一处看;因分男女阴阳,祭献当有分别,其歌辞自然不同。然而合庙分献的说法也存在着文献不足和民俗学上的问题。合庙之说,民俗中亦有遗存。如侗族傩坛戏《请傩兄傩妹》(请人类始祖)中即是对夫妻神同时同地的祭祀,但并不是采用“分献”之礼;此外,民俗中亦同时存在“分献”而不“合庙”的祭仪,如对同为人类始祖的伏羲和女娲的祭祀(亦为兄妹夫妻),在北方的中原地区就是分庙分献的。据此,我们认为《湘君》、《湘夫人》合庙分献之说是不恰当的,而由二湘合庙分献所作的推断“《大司命》、《少司命》亦然”也是不合理的。 清蒋骥《山带阁注楚辞·楚辞余论·九歌》中提出了与胡文英相似的说法: 《九歌》本十一章。其言九者,盖以神之类有九而名。两司命,类也,《湘君》与《湘夫人》,亦类也。神之同类者,所祭之时与地亦同,故其歌合言之。 既然“《九歌》本十一章”,意谓其原始状态既已如此,则无需作“同类者”的强行合并明矣。继而又言《九歌》所以名“九”,“盖以神之类有九”使然。“盖”为臆测之词,透露了持说者模棱两可的态度。再看“两司命类也;《湘君》与《湘夫人》,亦类也”的观点,明显存在问题:《大司命》所祀神为寿夭神,相当于佛教传说中的冥王,而《少司命》所祀神为子嗣神(有的学者认为是爱神媒氏),相当于后世佛教传说里的送子观音(或月老)。二者所司恰恰相反,如何能视为同类?由这种错误的前提推不出“《湘君》与《湘夫人》亦类也”的结论。且“神之同类者,所祭之时与地亦同”的说法纯粹是与胡文英的说法异曲同调,驳说已详上文,此处不赘。 清王邦采在《屈子杂文笺略》中为了说明“九”是确数,竞拿《九章》和《九辩》作为旁证,从而得出合二湘、二司命的结论: 《九章》是九篇,《九辩》是九篇,何独《九歌》而异之?当是《湘君》、《湘夫人》只作一歌,《大司命》、《少司命》只作一歌,则《九歌》仍是九篇耳。 《九章》确为九篇,但《九章》之名并非屈原创作时的定名,“《九章》云者,亦后人掇拾屈子之文,得此九篇,故总题之曰《九章》,非必屈子所命所编者也”(明汪瑗《楚辞集解》)这话是对的。考《九章》作品的情感变化和创作时日,自非一时所作;此外,如果《九章》是专名,司马迁在《史记·屈原贾生列传》里也不可能单单提到《哀郢》一篇。《九章》之名,大抵是汉刘向所起,所采辑的辞作有九篇,故标名为《九章》,它与《九歌》的源自古神话全然不同。王邦采以《九章》为《九歌》的参照对象显然是不恰当的。至于《九辩》也成为王邦采证明《九歌》是九篇的参照系,恰恰说明了《九歌》之“九”并非是确数,因为《九辩》也是古乐歌的名称,其歌辞不必为九篇。而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楚辞本子将其划分为九段,纯是后人削足适履的作法。既然王邦采的理论根据成了问题,则其“当是《湘君》、《湘夫人》只作一歌,《大司命》、《少司命》只作一歌”的推断就失去了依据,而其《九歌》为九篇的结论也就不攻自破了。 清吴世尚《楚辞疏·叙目》中有这样一段话: 《九歌》中《湘君》、《湘夫人》及大少《司命》,虽各有乐章,而意相承顾,读者须细玩其血脉之暗相注处也。 这话体现了吴世尚的高明,他已经认识到《九歌》中的某些篇什有某种内在意义上的联系,这对我们考察《九歌》的整体结构无疑是个重要的提示。但另一方面,专提此四篇两组,言外之意亦当指二湘、二司命相合,并进一步指出其相合的理由:即“意相承顾”而“血脉暗相注”。然而,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二湘、二司命合并的根据。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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