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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与某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不久,某男通过网络约会某女于2005年2月14日在某公园见面。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某公园。但某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天黑,某男一直未出现。某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某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某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中,某男与某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2005年5月6日傍晚,张某约有几个朋友到北京市的富士山西餐厅,进入大堂后,富士山西餐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当知道张某等为中国人时,服务员告知刘某:“本西餐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外国人。”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张某及其朋友入坐。张某十分恼怒质问其原因,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原则?为什么? 评注】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为一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行为为民事行为,其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其以国籍为标准拒绝接待中国人,只接待外国人的行为构成了国籍歧视,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刘某与王某系邻居,王某为其所在镇的土地管理所长,刘某为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涎欲滴,但又不愿意按市场价购买该套邮票。2005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以500元卖给我(此时邮票的市场价格约为5万元),此事可成。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某。王某即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刘某便以胁迫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涉及自愿原则问题。 本案中,王某利用刘某申请宅基地之际进行要挟,刘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无奈将邮票低价转让给王某,该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构成了民法上的胁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刘某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当然,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否则,其撤销权消灭。如刘某在该撤销权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刘某的请求。该买卖行为被撤销后,王某应返还刘某邮票,刘某应返还王某2000元价款及其利息。 甲明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涉及诚信原则问题。甲违反诚信原则,应负责任,应将房屋降价或退款。 王家村有两户养鱼专业户,甲家和乙家,其鱼池相邻。一年夏天,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中的鱼跃入乙家鱼池,当场有村人所见,一共跃入了23条鱼。甲家要求乙家返还该对条鱼,乙家认为,该鱼是自己跃入其鱼池之中,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才在,只存在于主观之中而不表现于外界的意后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所谓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2)所谓行为,指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行为状态,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此外,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中,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方的鱼池之中,为民法上的事件,此事件引起了甲家和乙家的财产关因此,乙家应返还甲家因此所受的损失。 2006年5月1日,田某称为结交朋友,加深感情,而且有事相商,特意邀请王某、张某到某市一家四星级饭店共餐。尽管刚刚只是一面之缘,王某、张某还是深信不疑,欣然前往。席间酒酣饭饱,气氛热烈之际,田某借机用王某的手机出去打一个重要的电话,而就此一去不复返。王某、张某在等待了20来分钟后,方知事情不妙,不仅手机被骗,而且还要处理田某点的价值3000多元的饭钱,气愤之下,便想乘机溜走。不料被饭店服务员逮住,要他们付清饭钱,否则别想离开。王某、张某二人以被田某邀请吃饭,自己也是被骗者,而且身上未带现金为由拒付饭钱。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饭店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注】本案中,饭店在情况紧急而且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援助的情况下,对拒付饭钱的王某、张某二人实行扣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未对王某、张某二人的人身自由实行不正当的拘束,即饭店的自助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应当承认饭店的自助行为。而王某、张某二人以被田某邀请吃饭,自己也是被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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