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辛普森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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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不同  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可能会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辛普森既然无罪,怎么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要求是产生如此结果的主要原因。同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认定辛普森有罪,但在民事诉讼中却可以推定辛普森实施了杀人行为,可以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其制裁方式往往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刑事诉讼又是对被告人是否给予刑事制裁以及给予何种制裁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各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甚严。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要想证明被告人有罪,其所举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无懈可击的程度。如果其证明的结果还存在合理的怀疑不能排除,那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民事诉讼就不一样了,它的证明标准不象刑事诉讼那样严格,而是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和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按照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规定,如果现有证据对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那么裁判人员就对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这里的所谓“盖然性”实际上就是可能性。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要求,我们从辛案的两种不同表决机制也可见一斑。在刑事诉讼中,12名陪审团成员只要有一人投反对票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民事诉讼则不同,12名陪审团成员不必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依多数意见即可作出裁决。本案中,陪审团宣告辛普森无罪,正是因为控方所举的证据对于认定辛普森是杀人凶手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无法排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裁决。该裁决只能说明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而不能说明辛普森肯定不是杀人凶手。尽管陪审团宣告辛普森无罪,但在当时,美国还是有大约70%的白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不少民众对陪审团的裁决也是难以接受,当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还呼吁美国民众尊重陪审团的裁决。 从辛普森案看美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二) ??????????????????? ------《近距离看美国之二? 总统是靠不住的》???? 林? 达著? ??? 正因为两种诉讼寻求的目标不同,因此,不论辛普森在走在前面的刑事诉讼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我们假设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是被判有罪并且入狱了,这也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就可以“免了”,辛普森到时候照样必须从牢里给解出来参加民事诉讼。因为,尽管正义被伸张了,罪犯已经找到并且被处罚了,但是,民事诉讼是另一码子事,那是家属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一个不同的“诉求”在刑事诉讼中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大量刑事案的受害者或者家属之所以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其原因不过是因为大部分的刑事案的施害人是穷人,根本没钱可赔。 ??? 所以,辛普森民事诉讼的发生,在法理上并不是说明,该案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寻求到正义,因此,必须在民事诉讼中再来一次,再作一次伸张正义的努力,希望这次能够证明辛普森“的确是个罪犯”。而应该说,上一次刑事诉讼是政府给大家找罪犯,这一次是被害者家属在给自己找赔钱的责任承担者。 ??? 从法理上,二者之间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完全可以各找各的。两个不同的原告根据不同的出发点寻求不同的目标,完全可能一个达到了目标,而另一个却没有达到目标。那么,你一定要问了,不管怎么说,是毕竟同一个案子同一个被告呀,就算是“合法”,可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怎么可以“合理”共存呢?“经济赔偿”的“责任者”找到了,不就是等于刑事案中的“凶手”也找到了吗?别急,听我再往下说。 ??? 在这样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中,美国人处理它们的方式和态度是截然不同的。整个过程都有非常大的区别。从一开始,在起诉之前,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罪刑事案就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前听证,以防止检察官对于平民的无理起诉。因为没有大陪审团的批准,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就根本无法对一个平民提出起诉。 ??? 所以,辛普森案的刑事诉讼是经过大陪审团审查的。记得我在去年的信中告诉过你,就在过这一关的时候,政府的检察官就差一点没能过去。因为检方提交的证据,是警察在申请搜捕状之前从辛普森家取得的。要不是最后检方以紧急状况为理由得到法官同意,按照美国法律,这些证据就不能呈堂,等于作废了。证据作废当然也就很难起诉了。 ??? 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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