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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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经贸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主要由学院教授、博士等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参加有关会议。 3.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学术水平,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 4.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1.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教授或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2)根据需要,可聘任2-4名校外专家学者为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2.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立足学院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博士学位,德才兼备,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 3.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务会议推荐、院长审定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经贸学院学术委员推选,院长聘任。院长、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学术文员会主任。 4.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5.院内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2)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3)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按本章第三条的规定补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计划并提出建议。 2.指导学院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3.组织各级课题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等工作。 4.与院外学术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与其进行学术交流。 5.开展学术讲座。 6.制定学院教师学术成果评价办法,并据此对教师科研学术成果进行评价、考核。 7.开展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并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8. 制订和修改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9. 对涉及学院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10.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2.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3.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4.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章 议事规程 1.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学期不得少于1次。 2.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提交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4.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1. 首届章程由经贸学院院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此后章程的修订及其审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 2.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3.本章程解释权在海口经济学院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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