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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100.01
B 01
浙 江
DB3304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2018 - 05 - 10 发布
2018 - 06 - 10 实施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
DB3304/T 019—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宋正卿、姚晗珺。
1
DB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原则、机构、范围、流程、鉴证、监督及行为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3 交易原则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交易机构
4.1 各级机构
4.1.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2 县 (市/区)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县 (市/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3 各镇 (街道) 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为镇 (街道)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纳入镇 (街道) 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镇 (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4.2 主要职能
市、县 (市/区)、镇 (街道) 三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程序性监督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场地和交易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鉴证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5 交易范围
2
DB3304/T 019—2018
5.1 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的 经营权或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以及债 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5.2 不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得交易:
——产权关系不清的;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5.3 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4 其他要求
5.4.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 2 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 (人) 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
的原则进行竞投,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时,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 1 个受让申 请单位 (人) 的, 以不低于底价成交。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租权。
5.4.2 县 (市/区) 、镇 (街道) 两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建立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管理库,并与
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联网;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和交易 情况。
5.4.3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管理,分级交易的标的额由各级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立。
6 交易流程
6.1 申请交易
6.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出让方)》,参见附录 A;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1.2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发包或租赁项目, 申请交易村 (社区) 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 3 个
月通知原受让方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6.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3
DB3304/T 019—2018
—— 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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