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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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100.01 B 01 浙 江 DB3304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2018 - 05 - 10 发布 2018 - 06 - 10 实施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 DB3304/T 019—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宋正卿、姚晗珺。 1 DB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原则、机构、范围、流程、鉴证、监督及行为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3 交易原则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交易机构 4.1 各级机构 4.1.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2 县 (市/区)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县 (市/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3 各镇 (街道) 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为镇 (街道)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纳入镇 (街道) 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镇 (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4.2 主要职能 市、县 (市/区)、镇 (街道) 三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程序性监督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场地和交易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鉴证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5 交易范围 2 DB3304/T 019—2018 5.1 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的 经营权或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以及债 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5.2 不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得交易: ——产权关系不清的;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5.3 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4 其他要求 5.4.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 2 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 (人) 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 的原则进行竞投,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时,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 1 个受让申 请单位 (人) 的, 以不低于底价成交。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租权。 5.4.2 县 (市/区) 、镇 (街道) 两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建立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管理库,并与 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联网;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和交易 情况。 5.4.3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管理,分级交易的标的额由各级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立。 6 交易流程 6.1 申请交易 6.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出让方)》,参见附录 A;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1.2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发包或租赁项目, 申请交易村 (社区) 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 3 个 月通知原受让方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6.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3 DB3304/T 019—2018 —— 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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