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T064-2023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规范.docx

DB3303T064-2023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规范.docx

  1.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ICS 03.160 CCS A 12 温 州 市 3303 地 方 标 准 DB3303/T 064—2023 办公用房 2023 - 02 - 13 发布 使用管理规范 2023 - 03 - 13 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使用要求 1 分配 1 腾退 2 预留 2 6 管理要求 2 凭证管理 2 6.1.1 登记 2 6.1.2 使用 2 6.1.3 变更 2 6.1.4 注销 2 安全管理 3 维修管理 3 7 信息化管理 3 附录 A (资料性) 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5 附录 B (规范性) 办公用房使用凭证 6 附录 C (资料性) 办公用房安全检查表 7 参考文献 8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龙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高艳丽、高双双、张崇华、孙传杭、陈冰慧、陈倩倩、金爱蝶、卢海慧。 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要求、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可参照执 行。 注: 党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DB3303/T 063—2022 办公用房 配置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应负责办公用房的登记、核定、分配、监管等。 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应按 DB3303/T XXXX—2022 的规定执行, 实际使用情况应与处(科) 室 牌、人员去向牌信息一致。人员去向牌的信息应包含姓名、职务等。 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 使用要求 分配 5.1.1 办公室使用面积的分配应符合 DB3303/T XXXX—2022 中第 6 章的规定。 5.1.2 使用单位领导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时,原则上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室。主要任职 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时,经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可在兼职单位安排 小于原单位办公使用面积的办公室。 5.1.3 一般工作人员宜采用大开间形式集中办公。若办公室使用面积超出标准时, 应采取调换或合用 等方式进行调整。经分配后还存在最后 1 间办公室超出面积标准,且使用人员达 2 人及以上时,应报本 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5.1.4 使用单位不应对办公室进行隔断,因特殊原因需隔断时, 其方案应经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 核后实施。 5.1.5 多家单位在同一地址办公时,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宜共用,有机要保密功能的用房 除外。 腾退 5.2.1 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后, 使用单位应在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室。 5.2.2 单位领导人员免去兼任职务后, 应在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室。 5.2.3 使用单位因机构、编制调整导致面积超标时, 应按相对集中原则, 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 公用房腾退并移交至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 5.2.4 新配置办公用房时, 应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 1 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按集中 原则腾退并移交至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 5.2.5 使用单位机构撤销时,应在发布注销公告后 6 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 5.2.6 专班、临时机构等撤销时,应在 1 个月内腾退所用的办公用房。 5.2.7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及时腾退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因与党政机

文档评论(0)

std36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步**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