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结构与法律责任问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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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结构与法律责任问题 2016年12月1日至31日,国务委员会法律服务司法部发布了该声明。该声明符合《示范协议》(以下简称“示范草案”)的意见。这项活动使人们了解到制定社区矫正法工作的最新进展, 也知道了最新的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一、 关于改善基本结构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包括5章, 从结构来看, 是不完整的, 还至少应当包括下列4章: (一) 法律责任缺失,不能得到有效履行 缺少对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是征求意见稿在基本结构方面的重大缺陷。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的重要区别, 就是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者人员, 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 是保证法律规范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会给有效实施这部法律留下重大隐患, 即使这部法律最终出台, 将来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 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 法律责任是不可缺少的。一般认为,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 其中的“制裁”是指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制裁的部分 强调立法中的法律责任, 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出的重要教训。不规定法律责任的法律, 难以得到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监狱法》及其实施就是明显的例子。由于该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其中第24条及类似的规定长期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建议设立“法律责任”专章, 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参与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等违反本法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 使社区矫正法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使该法规定的内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法律责任”章可以设在“附则”之前, 作为倒数第二章。 (二) “组织和员工”一章 建议设立“机构与人员”专章, 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1. 明确社区矫正执法者的相关职务 对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担任执法工作的职能机构, 应当作出专门规定, 明确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对于执法人员, 应当作出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 以便促进这支队伍的建设, 也给他们的执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在立法中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身份。社区矫正执法者是代表国家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的人员, 应当具有公务员的基本身份。公务员身份不仅是他们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志, 也是这支队伍稳定性、高素质、职业化的基本保障。建议社区矫正法中明确他们的公务员身份。 (2) 职位名称。社区矫正执法者是独立的执法主体, 应当有一个与其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能相协调的职位名称, 然而, 从有关文件的规定来看, 目前一部分社区矫正执法者的正式职位名称是“司法助理员”,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继续使用这样的名称, 显然是不合适的。顾名思义, “司法助理员”是协助其他司法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的人员, 但是,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这部分人员不仅独立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而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组织领导其他机构和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 建议立法者认真考虑和采纳不少研究者提出的“社区矫正官”的名称 (3) 身份标志。社区矫正执法者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工作人员, 为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也为了增强执法的效果, 他们必须有全国统一的服装、工作证等身份标志 (4) 工作待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要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 要想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必须给他们提供与其工作职能等相称的工作待遇, 除了薪酬、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待遇之外, 还应当有合理的职业发展等级, 使他们的薪酬和职位能够随着任职时间的增加和工作业绩的发展而得到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2. 完善社会矫正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 已经建立了“社区矫正中心”“中途之家”一类的社区矫正辅助机构, 在工作中也使用了大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对这类辅助机构与辅助人员作出专门的较为详细的规定, 起码要明确这类机构的法律地位、运行机制等内容。 在对辅助人员作出规定时, 应当区别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可以对志愿者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但是, 对于社会工作者, 应当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社会工作者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建议从下列方面对社会工作者作出规定: (1) 法律地位。应当明确专职社会工作者是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 (2) 任职资格。应当对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任职资格提出一定要求。 (3) 工作职责。应当明确专职社会工作者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 (4) 工作待遇。应当对薪酬、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待遇, 建立合理的职业发展等级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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