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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看罗马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 在罗马的世界里,阅读丰富的个人法律内容,理解其严格的制度,赞扬其好的个人法律发展和完善,同时,人们对罗马的“个人犯罪”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兴趣。走进历史的深处,探寻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轨迹及其影响,对我们进一步深刻的认识罗马法与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考察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行为法与人类法制文明的发生、发展始终相伴而行。在古代东方,早在公元前3000年代西亚的楔形文字法中,侵权行为法就已经作为人类最早的法律规范之一,以其特有的功能成为调整社会关系保护自由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在古代西方,希腊人最早开启了欧洲文明的大门,步入了拥有国家与法的社会,在异彩纷呈并不同一的古希腊法中,我们通过雅典债法中的“自由之债”(即自由协议而生之债)和“不自由之债”(即侵权行为而生之债)的分类,同样可以感受到在古代欧洲法的初创时期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地位。 古代的罗马法学家们继承了雅典国家有关债法的分类方法,并从雅典的“不自由之债”发展为古罗马法上的“私犯”制度,从而将人类的侵权行为法带进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十二表法》首次提出“私犯”概念,到《阿奎利亚法》关于“违法性”的界定,再至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细致规定,古罗马侵权行为法伴随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丰富完善,已初步具备了近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念和要素,并由此对后世国家,特别是近代以来的侵权行为法发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诚然,由于两大法系的风格各异,体系不一,古罗马侵权行为法对其的影响也明显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与财产法、合同法一起,成为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则是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而存在,而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此,古罗马侵权行为法对与其一脉相承的大陆法系的影响无疑深刻深远,而对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则只是程度不一的表现为在基本原理、思想方面的影响。正因如此,学术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是以古罗马的侵权行为法即私犯制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尽管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文明程度的局限,罗马法的私犯概念与制度还有着不少的稚嫩和狭隘,与现代不断拓展日益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已难以相比, 在古代罗马,公犯与私犯是法律对不法行为的两种分类。所谓公犯,是指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所谓私犯,是指侵犯个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然而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公犯与私犯的界线并非固定不变,随着某些私犯所针对的“个人利益”性质的日益重要,一些私犯也被上升为关乎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高度进而纳入到公犯的范畴。如公元前82年左右通过的《科尔涅利亚侵权法》,把原属私犯的一些致人伤害和侵犯住宅的行为纳入了公犯制裁的领域。公犯与私犯行为的区别不仅反映在所侵犯的利益性质不同,二者在制裁方式上也存在重大区别。公犯由国家直接加以刑事制裁,而对私犯的制裁则经历了复杂的发展演变阶段。本文拟通过对古罗马侵权行为法,即私犯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 “盗窃”的制裁 与古代法律民刑不分的特点相适应,古代罗马对侵权纠纷最初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后,逐步向民、刑制裁并用过渡。总体上说,罗马法对私犯行为的制裁经历了从“私人报复一协议赎罪金—法定罚金诉—(罚金与赔偿)混合诉—损害赔偿诉”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在部落公社时期实行的血亲复仇,往往是受害人的家族对侵害人的家族实施报复,“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 (一)《十二表法》反映了对私犯的制裁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 《十二表法》对私犯行为采用分别列举的方式。第八表“私犯”共计27条,除18、26、27条,其余各条内容均涉及私犯。此外,第七表第8、9条,第六表第9、10条,第十二表第2、3条也对私犯作了规定。《十二表法》所规定的私犯行为主要有:对人私犯、对物私犯、盗窃、诈欺。对物私犯(主要指侵害财产的行为)在《十二表法》中规定相对简约,除对折断奴隶一骨处150阿斯罚金外,只列举烧毁他人房屋和谷堆、在他人土地上放牧和砍伐他人树木等几种行为。欺诈行为也只限于恩主诈骗被保护人、证人作伪证等情形。而《十二表法》关于盗窃、对人私犯的规定,则直接成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有关私犯类型的依据之一。 《十二表法》对“盗窃”的规定,反映在第八表第12—17条中。 对“盗窃”行为的制裁,体现三方面特点: 1.私力救济的方式依然保留,但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法律限定杀害行窃者的情形:只能对夜间行窃或虽然白天行窃、但用武器抗拒的行窃者实施杀害,其他情形下不得以杀害作为制裁方式。 2.对“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区分制裁,现行盗窃的惩罚比非现行盗窃重。“现行盗窃”虽不需要经过审判,但受害人还是要先将行窃者交给执法官,由执法官对窃贼进行鞭笞,然后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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