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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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采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 篇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 XX 年 8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 布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或者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证券 交易所在特定投资者之间转让。而在此之前,除证券公司发 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亦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之 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主要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尚无正式交易平台。 本文拟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含资产支持证券) 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对其截至目前的转让情况进行总 结和分析,并对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的可行性进 行分析。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一)资产管理计划之界定 除 另有说明外,本文所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资产管 理产品,限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各类 产品,按管理人类别分为券商资管产品和基金资管产品两类。 其中,券商资管产品为证券公司或者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以 1文档采集于互联网,已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采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下简称“券商定向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券 商集合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为基金 管理公司或者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而设立的产品,包括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基金一对一产品”)和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的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一对多产品”)。 基于此,本文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指转让人 将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者受(收)益权全部或者部份 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金融监管 评:需要特殊加以限定,本文讨论限于 200 人以下“私募”性质的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因为券商集合 超过 200 人则按照公募基金监管框架进行监管。 (二)转让规则 截至目前,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规则主要有: 1、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普通性法律规定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普通性法律规定主要对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范围、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作出规 定,仅部份内容涉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该类规则主 要包括: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文档采集于互联网,已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采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转让规则 该类转让规则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转让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包括《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 值得讨论的是,对于基金一对多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 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此,在因部份投资者的单笔委托 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而使得投资者总数量超过 200 人的情 况下,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使得转 让完成之后的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 200 人,并不违反前述 规 定。但是,对于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有的部份份额且转 让后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 200 人,该转让安排是否被允许, 目前尚不清晰,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 确。 金融监管 孙海波评:我更倾向认为基金一对多 300 万 以上人数不限的规定抵触后来的基金法,因为《基金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XX 年 9 月份发布,新《基金 法》 XX 年底发布,且为上位法。 上述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和投资者数量两个 维度限制的例外是存续的券商大集合产品,即证券公司依据 XX 年 6 月修改之前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成立的投资者人 3文档采集于互联网,已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采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数不受限制、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证监办发 [XX]26 号)规定,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被定性为公募基金, 合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 XX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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