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docVIP

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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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长远看知识与价值的全球化比可口可乐与梅塞德斯在全球范围的普及更为重要。 约翰内斯·冯·塔登:?国际社会市场经济——全球秩序框架的前景?,肖君译,德国阿登基金会,3页 约翰内斯·冯·塔登:?国际社会市场经济——全球秩序框架的前景?,肖君译,德国阿登基金会,3页 MUD的全称是Multiple User Dimension〔多用户层面〕,也有人称为Multiple User Dungeon〔多用户地牢〕,或者Multiple User Dialogue〔多用户对话〕。 中国盛大网络开展特许运营,韩国ACTOZ软件和WEMADE娱乐享有网络游戏著作权。在2001年创作了当时多项网络游戏之最。其中包括虚拟道具“屠龙刀〞单价到达10000元人民币、2002年网络年盈利额到达6.8亿纯利1亿元的神话。 新闻出版总署与教育部、公安部等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该通知2007年7月16日起正式投入使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的核心内容是:未成年人累计3小时以内的游戏时间为"健康"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后的2小时游戏时间为"疲劳"时间,在此时间段,玩家获得的游戏收益将减半。如累计游戏时间超过5小时即为"不健康"游戏时间,玩家的收益降为0,以此迫使未成年人下线休息、学习。 一、当代网络游戏纠纷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我国的网络游戏事业开展较晚。从2000开始到现在的8~9年间却有了飞速的开展。早先我们讨论网络著作侵权不外乎两种行为“私服、外挂〞。私服就是私人开办的游戏效劳器。通常是将大型或知名的网络游戏自己改装程序,改变原开发商对外公开经营的目的。私服多不用收费,且更容易满足玩家的娱乐需求。〔如练级非常快,钱币无限,应许用外挂等等〕外挂从英文翻译成中文就是欺骗的意思,也就是说,欺骗或者修改某种程序(如:游戏效劳器、程序网络效劳器)的程序就叫外挂。还有一种新型的网络游戏侵权的行为山寨游戏。“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小、土、简的〞甚至有“地下的〞的意思,其特点主要为仿造快、平民化和群众化。 我国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正在日渐严重。案件在数量上和侵权案件的形式上都有上升的趋势。 中国有4963万网络游戏玩家付费游戏用户到达3042万。中国的网络游戏研发公司已到达131家。 数据来自?2021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摘要?网络游戏代理公司更多多如牛毛。网络游戏的侵权案件因为没有明确的单独立法标准。现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有明显的缺乏。根据我国版权局网站公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指南?网络游戏软件属于游戏软件一类。根据?软件著作权登记方法? 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我们目前的网络游戏大小在500M到2G不等。管理方法中的短短的30页的鉴定显然是缺乏以鉴别软件是否应 数据来自?2021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摘要? 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不完善。从立法的角度看绝大多数是抄袭了?著作权法?没有按照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来进行特殊的保护。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判案需要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有的法律在网络游戏的保护上明显不适合。〔一〕、对软件的保护程度未作详细区分。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显更加适合于以计算机源代码流程创新的高精尖软件。而对于网络游戏等以外观设计和数据资源为主要创新的较低技术含量的软件并不实用。〔二〕、为说明软件的附带产品 所谓附带产品指游戏过程中通过软件运行产生的数据运算结果。包括游戏玩家的个人数据,即时生成的动画,个人合成的动作组合等等。是否享有著作权。现在普遍认为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对其游戏获得的虚拟数据产生财产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产生和享有可能和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产生矛盾。典型的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外挂侵权问题。〔三〕、只是以条例的形式出台保护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目前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较低位阶的立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有明显的力度缺乏。针对网络游戏这样复杂的网络产品要仔细鉴别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谓附带产品指游戏过程中通过软件运行产生的数据运算结果。包括游戏玩家的个人数据,即时生成的动画,个人合成的动作组合等等。 二、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那么及构成要件 〔一〕归责原那么 现行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那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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