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671-2009 报废机井处理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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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40 P 57 备案号:26844-201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671 2009 报废机井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scrapped pumping well disposal 2009 - 12 - 12 发布 2010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671 2009 报废机井处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井报废的判定、处理技术要求及验收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类机井的报废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96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CJJ 10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13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SL 256 机井技术规范 建设部2004年第218号公告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3 基本规定 3.1 机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水量、水质不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时,应予以报废: a) 井管被泥沙等淤积,磨损水泵; b) 地下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水泵机组,或机井干涸; c) 水质发生变化或遭受污染,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使用要求; d) 井身 构或井管破坏,异物堵塞; e) 过滤管损坏或淤塞失效; f) 井位用地性质改变。 3.2 机井符合报废条件,井权单位应参照附录A 中表A.1 格式填写 “申请报废机井基本情况表”并向 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报废机井中尚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材料与设备,应进行妥善处理。 3.4 封井施工,应参照附录A 中表A.2 做好记录。 4 报废机井处理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处理前,应收集有关成井资料。 4.1.2 报废机井处理宜由具有凿井资质的单位承担,应编制处理方案。 4.1.3 处理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行业要求和建设部2004 年第218 号公告的规定,并按如 下规定执行: a) 优先采用与成井资料相近的原状土; 1 DB11/T 671 2009 b) 原状土不够或不满足要求时可使用粘土球、粘土块; c) 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的报废机井应使用水泥浆; d) 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且井径较大的报废机井应使用水泥砂浆。 4.1.4 处理前,应对井口和机井周围做必要的清理工作。 4.1.5 处理时,应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视该报废机井所在土地的用途而 定。 4.1.6 处理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在割除井管后,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 地貌。 4.1.7 处理后,应达到表面密实,并用标准贯入法检测处理结果。 4.1.8 报废机井处理措施除了符合本标准规定,尚应符合GB 50296、SL 256、CJJ10、CJJ13 等标准的 相关规定。 4.2 处理措施 4.2.1 粘土回填 4.2.1.1 宜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4.2.1.2 粘土块的直径不宜超过井径的10%,最大直径不应超过50 mm,含水率应小于20%。 4.2.1.3 采用粘土块与粘土球时,应均匀 填。地下水位以上部位 填时,每5 m 应回灌清水1 次。 4.2.2 水泥浆回填 4.2.2.1 水泥浆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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