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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程度与数字经济竞争关系研究 一、 地方主导,形成新型发展格局 “世界在过去的经济周期开始了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提出的数字经济定义体现了对当前数字技术及应用的新进展的共识。该定义强调“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基于这个定义,发展数字经济意味着对宏观经济同时做了“加法”和“乘法”:做“加法”即在宏观经济中增加了若干与数字信息技术相关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做“乘法”即应用数字化技术实现了对传统产业进行提质增效的彻底改造。这意味着,数字经济为宏观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能,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渗透的同时,创造了若干经济增长机会 基于数字经济的战略意义,当前许多国家将数字经济发展作为战略经济和新的经济竞争的主要抓手,先后出台各自的数字经济规划和政策支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34个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有27个制定了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战略。如美国的工业互联网、德国的工业4.0、日本的新机器人战略等。作为数字经济的后发居优者,中国认为数字经济融合了创新、协调、共享、绿色、开放五大新发展理念,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形态 为了促进我国工业化和信息化的“两化”融合和数字经济发展,自2015年5月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先后起草和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联合制定了《信息产业发展指南》。在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措施推进辖区数字经济各个维度的建设。近年来各省市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排位呈现了动态追赶的态势,内嵌于我国体制中的地方竞争为数字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数字经济竞争中,一些传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省市地区,往往视发展数字经济为克服传统经济劣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契机。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贵州省数字经济超常规发展。近十年来贵州充分发掘其在地理区位、资源环境等方面的优势,搭建贵州与中关村、硅谷等国内外多个创新高地的高端链接,吸引苹果、阿里等国内外顶尖互联网企业在贵州设立大数据中心,建设贵州的数据交易中心,使得贵州的资源型数字经济发展指数远高于其GDP总值排名。 反思数字经济的地方竞争,产生了一些理论困惑:如果说地理条件、自然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往往推动形成传统经济竞争的“雁行”发展动态特征,“增长极”的出现遵循空间经济学的集聚与扩散规律,那么,数字经济的竞争过程是否也会呈现同样的动态特征,遵循同样的规律?在传统经济的竞争中,地区的市场化水平往往决定某些地区在经济竞争格局中的地位,这种地区的市场化水平对数字经济竞争是否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基于数字经济的现实进展,通过对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和地区市场化指数的回归分析,努力回应理论界和决策层的一个认识上的困惑:具有特殊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的数字经济是否对市场化环境存在较弱的依附关系?本文的重要意旨是对实践层提出一点警示,即提高市场化程度与数字基础设施投入是同等重要的提升地区数字经济竞争力的基本举措,不可偏废。 二、 数字经济的基本理念 (一) 数字产品网络增值规律 学界存在对数字经济的一个基本共识:必须正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的异质性,才能有效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是不同于传统经济的活动,因而要遵循不同于传统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数字经济所依赖的数字技术,其发展遵循三个特殊的定律:摩尔定律、吉尔德定律和迈特卡夫定律。摩尔定律表明集成电路的复杂度(可被间接理解为芯片上可容纳的晶体管数目)每两年增长1倍;吉尔德定律强调主干网带宽的增长速度至少是运算性能增长速度的3倍;而迈特卡夫定律则揭示了数字产品网络增值规律,即网络的价值与网络使用者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这三条规律大体概括了数字产业发展、数字经济收益机制迥异于传统经济的技术基础。传统经济遵循边际报酬递减规律,而数字消费却具有网络增值效应:新用户接入某一商品或服务会自动增加消费网络的节点,数以万亿的网络节点的增加以几何级的速度增值整个网络的效用和福利水平,数字消费的网络增值效应内生决定了数字经济的规模收益递增特征,即以数字信息作为生产要素的数字化产品生产遵循规模报酬递增规律。作为数字经济的生产要素,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基于数字经济要素的特征,里夫金认为在既定生产投入基础上,数字产品及其服务的产出数量的增加并不会导致边际成本递增,甚至,与传统的排他性产品相比,在经过初始投资后,数字化产品后期的生产与消费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数字经济本质上是“零边际成本经济”,因而生产可能性边界具有不断外扩的趋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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