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站区标识英文译写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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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AATB-0000-2020 ICS 03.220.50 V 51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 T/CCAATB-0000-2020 民用机场航站区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glish in civil airport terminals 2020-0-28 发布 2020-0-1 实施 中 国 民 用 机 场 协 会 发 I T/CCAATB-0000-2020 民用机场航站区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机场航站区标识英文翻译和书写的相关术语、定义、译写原则、译写方法和要求、 书写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场所和机构名称、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用于新建(优化)和改造 的民用机场,其它军民两用的机场可以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240.1—2013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GB/T 30240.2—2017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2部分:交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所和机构名称 names of public places and institutions 民用机场航站区中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场所、经营机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名称。 3.2 专名 specific terms 场所和机构名称用于与同类别、同属性的其他场所或机构相区别,具有唯一特征的部分。 3.3 通名 generic terms 场所和机构名称中标示场所或机构的类别和属性,不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 3.4 服务信息 service information 为满足旅客出行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内提供的全部信息。 注:分为民航服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3.4.1 民航服务信息 civil aviation service information 在航站区内提供的空间导向、票务、航班、登机、中转、行李、安检、特殊旅客服务、货运等民航 服务信息。 3.4.2 公共服务信息 public service information 1 T/CCAATB-0000-2020 为满足旅客需要,在航站区服务区域中提供的出入境联检、安保消防、地面交通、功能场所、出口 入口、楼层通道、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商业经营、仪器设备、通讯服务等功能设施、警示警告、指示 指令和说明提示等文字服务信息(不含图像)。 4 译写原则 4.1 规范性 4.1.1 航站区通用英文标识应符合英文使用规范以及英文公示语的文体要求。 4.1.2 航站区通用英文标识应遵从国际民航的使用惯例,符合民航服务规则的要求。 4.1.3 航站区通用英文标识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意图等意译,准确表达我国语言文字原文的含义,并尽 量使用英语国家同类信息的习惯用语,一般不按原文字面直译,并且避免同一航站区使用不同的译写。 4.1.4 航站区通用英文标识的译写应遵循英文思维和语言习惯,遣词用语应保持中立、客观,语言风格 以简练为宜。 4.2 服务性 4.2.1 航站区通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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