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狱的死亡到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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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狱的死亡到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 社区在中国是一个相对新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提出了街道和居委会的社区建设。经过10年的建设和研究,社区建设始于2000年代。 一 社区矫正的理论预测值和目标 (一) 个体犯罪选择的结果—犯罪的国家和社会责任思想,即对犯罪的发生和存在负有基本的和首要的责任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对犯罪的正式反应措施之一, 有必要首先了解从事实的角度讲, 犯罪究竟是怎样一回事, 从发生学角度看, 它究竟又是怎样发生的。二者的结合与统一形成的“犯罪本原观”是社区矫正赖以建立的最根本的事实基础和理论依据。 其一, 从社会也就是宏观层面看, 国家和社会是犯罪存在的责任者。我认为, 犯罪在整个人类社会各个阶段都是必然存在的。 因此, 从宏观上讲,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 并且是由社会造成的, 对犯罪的社会责任思想应当成为我们从舆论上谴责犯罪、在法律上惩罚犯罪的认识前提。这一思想并不否定和排斥刑事立法、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 恰恰相反, 本人认为这正是刑法谦抑、刑罚人道等项基本原则的事实基础。 其二, 从个体角度、从微观层面看, 个体犯罪的发生, 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人, 不是他要犯罪, 而是要他犯罪;不是他选择了犯罪, 而是犯罪选择了他。具体犯罪的发生是社会致罪系统和免罪系统, 在若干不特定个体身上作用和选择的结果。这一结果使得可能成为犯罪的人变成现实的犯罪人。同时, 一定社会的一定时期, 总会发生与之相适应的一定数量或规模的犯罪, 即总会有一定数量的个体被选择为各种犯罪者, 首先, 对于不同的个体, 相同的环境是不存在的。即当人们说, “相同环境或条件”下, 有的人没有犯罪、有的人犯罪, 犯罪者便应当对其犯罪负责的时候, 其“相同环境”的前提是不成立的。要使一个人不成为罪犯, 必须使其摆脱或消除使其犯罪的环境。我认为, 对于不同的个体, 相同的环境是不存在的。因为, 所谓环境自然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指自然地理环境, 而是有人的因素参与或形成的环境, 这样的“相同环境”赋予了其中不同的个体以不同的意义, 或者说, 在这样一个“相同环境”下, 不同个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生活事实告诉了我们这一点, 只要我们观察体会自己的生活就不难体会到, 本人成长过程的感受也是这样。我父母所生我姊妹四人, 结果是四个人的人生道路截然不同, 而从我有记忆的时候起, 在这同一个亲生父母的家庭里, 每个子女所处的环境实际上是不同的, 因为这一环境的主导者——父母给予了这四个孩子不同的意义或角色。家庭如此, 学校、社区、社会更是如此。所以, 我们不能简单而愚昧的说, “相同环境”如何如何…… 其次, 犯罪的社会原因对个体的作用是普遍的、广泛的和必然的。从这个角度可以说, 一定的个体实施了犯罪是必然的、正常的, 而其他更多个体没有实施犯罪是偶然的、不正常的。从人的个体因素来讲, 天生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一定的社会注定要使一定数量的不特定的个体成为罪犯。个体成为犯罪人、被选择为罪犯, 无疑是其人生之不幸。但其这一人生经历, 无论如何也不是或至少不只是其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决定的。从影响和决定人成长发展的遗传、教育和环境三要素作用看, 遗传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或可能, 教育对人的发展起主导作用, 环境则具有决定性意义。不论何者, 都不是由犯罪者“主体”选择或决定的。那么, 对其犯罪实施惩罚、打击的根据和必要何在?当然, 我们不是机械的和绝对的决定论者。但由此我们不能否认, 于犯罪, 个体的责任是相对的、有限的、其次的和第二位的, 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才是绝对的、“无限的”、首要的和第一位的。 基于这一思想, 社区矫正的对象作为犯罪人是社会生活的弱者、弱势群体, 社区矫正是国家和社会对其犯罪及状况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以图通过这种轻缓甚至“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为其提供帮助, 以履行国家和社会之第一刑事责任人之义务! (二) 刑事科学的观察 刑罚是否有效、有何种功效?在本人看来这是一个既难以证实, 也难以证伪, 人类将继续探寻不清的刑事科学千年“天问”。因此, 现实之刑罚还只能是建立在若干无法证实的假设基础的一种制度, 其意义最终只能是立法者通过刑罚对犯罪之“否定之否定”, 寻求满足人们平衡心里的需求, 并美名之曰体现了公平、正义等等。 (三) 刑罚的起源—刑罚效应有限,进而着力归还公民自由的思想 基于前述刑罚无效或极其有限的思想, 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各种刑罚执行, 都不必抱有过高的实现正义的理想和追求预防犯罪的目标。监禁刑罚和非监禁的社区矫正, 都是人类面对犯罪的无奈和妥协, 也是一种无理。当然, 在人类无能、无奈、无理地选择了刑罚对待犯罪的方法得到改善和替代之前, 刑罚及其“变种”社区矫正是必须的和合理的。至少在人类国家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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