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安全交底】桥梁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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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施工安全交底】桥梁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桥梁施工安全交底 1一般规定 1.1桥涵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在通航河道上施工时,应事先与航运部门协商,清除河道障碍物,办理航标设置及发布公告等事宜。施工完毕,应对施工影响段河道进行清理。 1.3水上作业时应配备救生船只及其他救生设备。 1.4桥上进行铺架作业时,桥下严禁车辆、船及行人通过。 2明挖基础 2.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3 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4 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问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5 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6 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作好安全防护; 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 ___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 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7 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 采用天然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严禁破坏冻结层。当气温剧烈回升、河水l卜升时,应提前搞好防水、排水工作。 9 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时,对降低水位区域的建(构)筑物町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10 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ll 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巾,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2.2基坑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板支撑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2)当发现支撑变形或折断时,应立即加固; 3)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 2喷射混凝土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护壁前,应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 2)喷射混凝土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3)作业中,喷射机发生故障时,应先停风、水后再处理。 3混凝土围圈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1)混凝土围圈应开挖一段、灌筑一段; 2)顶层护壁口应高出地面0.3m以上。 2.3基坑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2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渗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3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4钢筋笼卵(片)石围堰,钢筋笼下水时应打桩固牢。 2.4钢板桩围堰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l/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 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2.5钢套箱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套箱到位下锚时,应防止锚链(绳)缠绕或刮带伤人; 抛锚地点应设置浮标; 2钢套箱落床尚未稳定前,应防止往来船舶、飘流物等碰撞导向船、浮标和锚索等; 3钢套箱取土下沉时,抓泥斗不得碰撞钢套箱侧壁。 2.6双壁钢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壁板或隔板内焊接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舱内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5℃,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含量不得超过0.5%。 2 围堰在浮船或浮箱上组拼或定位时,浮船或浮箱的四个方位均应设置缆风绳并下锚固定,在锚碇路线上应设浮标。浮船及浮箱上,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救生及防火设备。 3双壁钢围堰接高下沉加载时,应加强缆风绳固位,防止围堰倾斜。围堰顶面应高出水面1.5m以上,有涨潮或风浪时应考虑加高。 4围堰内开挖需要潜水爆破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和现行国家标准《爆 ___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双壁钢围堰水下切割拆除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中的有关规定。当围堰切割成上、下两节时,在连接构件处,应装倒插连接装置,并加设支撑。在吊卸时,起吊绳不得反弹。 2.7混凝土与砌体基础施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5节中的有关规定。 3桩基础 3.1沉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桩机的移动轨道应铺设平顺,轨距准确,轨道钉牢,轨道端部应设止轮器。 2打桩机架移动时,机体应平稳,桩锤应放在机架的最低位置。采用滚杠滑移打桩机时,工作人员不得在打桩机架内操作。 3 附有千斤顶的打桩机移位时,四角的千斤顶应支顶平稳,并在桩架顶拉好缆风绳。 4水上打桩平台与桩机底座应连接牢固。 5浮式沉桩的桩架与船体必须连接牢固。船体定位后,应用锚缆封固,浮船在施工中不得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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