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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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住所)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物,而另一方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的协议。 (二)特征:    1) 营业所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     2) 标的物为动产,需作跨越国境的运输     3) 隔地订立,遵循要约和承诺     4) 价款支付一般采用“自由外汇”     5) 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3、《公约》未涉及的问题 (1)合同效力 (2)涉及人身损害赔偿 (3)货物所有权 4、适用效力:公约的适用并不具有强制性 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三)中国声明保留; 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一)产生背景 1、1955年《关于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卖方在缔约 时的惯常居住地或卖方营业地法。 ——法律选择的方法单一,没考虑买方的利益。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实体法公约。其中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 问题,应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解决。;(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衔接。 2、所适用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亦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条件:如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那一个营业地为营业地。如当事人无营业地,则以其习惯居所地为营业地。 3、公约所指的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电力的买卖。;(三)《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选择必须明示或可以明显推断出来。 ——所选择的法律可仅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可以变更已选择的法律并不受时间的限制。 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和第三方的权利。 特点:广泛的意思自治;允许对合同作分割;默示的有限采用。 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特征履行方法) ;3、适用订立合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 法律。(对买方的考虑) 这一原则只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采用: (1)当事人在买方营业地国家进行谈判并在 该国订立合同。 (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地国 家履行交货义务。 (3)合同主要依买方决定的条件订立和应买 方的招标而订立。;4、适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如果合同明显的与卖方或买方营业地 所在国以外的另一国家有更密切的联 系,则合同受另一国法律管辖。 5、拍卖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 适用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三、国际惯例;(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租船运输合同 ;二、班轮运输合同 1、含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点、固定价格、固定时间 2、提单的概念 ????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3、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中国《海商法》关于海运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上述规定既适用于提单运输,又适用于租船运输。 海上运输合同的强行性法律的规定不得排除。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8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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