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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练习题
导论
案例一
1991 年 3 月,中国某市南方公司与美国某州玩具销售公司通过往来传真达成玩具销
售合同。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向玩具销售公司提供玩具 10 万套,每套单价 5 万美元,
FOB 宁波港,买方不迟于4 月 5 日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买方要求签订合同
确认书,卖方同意,将卖方签字且内容与合同相同的成交确认书寄交买方。买方收到确
认书后做了修改并签字后寄回卖方。卖方收到确认书后发现买方对确认书作了修改:将
开证时间由不迟于 4 月 5 日改为4 月 20 日,将信用证的类型由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
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卖方认为买方对信用证所做的改动不能接受,随即传真买方,表
示不接受对信用证的修改。买方不予理会。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4 月 5 日备好货物准
备发运。由于未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损失,于 4 月 15 日将备好的货
物转卖给另一家公司,并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认为卖方将货物
转卖是严重违约,于是在中国仲裁机构以卖方违约为由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50 万
美元。
请问
1、本案主要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哪些问题是由国际商法调整?
2 、可以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应当如何选择准据法?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了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但也涉及国际商法的范围问题,其中有
管辖权、外国人民事地位、外国人国籍住所、法律冲突、法律选择等问题。调整中国某
市南方公司与美国某州玩具销售公司之间的贸易纠纷,可以适用的法律有中国法律、美
国法律、中美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未选择合同发生争议时
应适用的准据法,又没有排除 1980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此,
根据 1980 年公约规定,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为 1980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中美两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案例二 管辖及法律适用
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李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
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塔(东方)XXX 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
意进行合作。1991 年 8 月,李总经理及其随行人员应邀访问科威特,并在科威特同胡塔
(东方)XXX 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 9 月,双方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
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某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
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胡塔(东
方)XXX 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便在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何在?
【案例评析】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但管辖法院不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是某省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2)应适用科威特法。此案的准据法,因合同中当事
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
选择准据法的,一般应以工程承包地法作准据法。一般来说,在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
或者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从质和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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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层面,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了解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并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此
项原则一般被称为最密切了解原则,有的称之为“最强了解原则”。在确定最密切了解地
时,一般采用特征履行说。严格来说,特征履行说是大陆法系运用最密切了解原则的一
种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
定合同的准据法。在这个原则的运用上,首先要确定何方为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在空间
上寻求一个连接点,最终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在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哪一方的义务履行
为特征性履行上,理论上是有分歧的,一种是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履行的义务
确定为特征性履行,另一种观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中既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
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一般以特征义务履行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
所地法或其营业地法作为准据法,不过如果情况证明合同与另一个地方有更加密切的了
解,则适用该地法律。
第二章 国际商法主体
案例三
美国一家公司甲于 1996 年 1 月在北京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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