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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 15 个方
面列举了 81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
《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
《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
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的 15 个方面。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3;4;5;6;图 1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图
4.本条中“衰老煤矿”,是指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开采期虽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但已无相应掘进工程量的煤矿。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解读】
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 1 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的。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
该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2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4个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 10 条有关规定,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 1 个掘进工作面。
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解读】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满足表 1 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
表 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a) 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一;(b) 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二;(d) 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四;(e)常见的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一;27;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的,未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含具有同等作用的风门)的,或者联锁失效、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解读】
本条中“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是指采区进、回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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