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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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246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 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2017年10月20 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 年1月1 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 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 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0 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 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 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 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 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 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 【因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及退休手续发生的纠纷】工伤、工龄、 特岗的认定和办理退休手续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发生以上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 决. 4.【社保机构主管的社保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 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 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墓数、变更 参保地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 5. 【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住 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 6. 【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 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 【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行政部 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已进行确认, 当事人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就工伤认定争议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双 方当事人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应当确认劳动行 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但该结论已经法 定程序撤销的除外。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 关系而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 仲裁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并结合本指南第5条的规 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8. 【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认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 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 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9.【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 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 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主张确认与上述发包人有劳动关系的,不予支 持,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违法招用的劳动者因工负伤 或者死亡的,由上述违法发包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与实际招用该 劳动者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承担连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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