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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950—20**
代替GB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 airpollutant forbulkpetroleumterminals
(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储油库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
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调整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 (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
—— 增加储油库油气在线监测要求。
新建企业自标准发布3个月后起,现有企业自标准发布2 年后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
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0—2007)中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企业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储油库的油气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试行)》 (环办监测函 〔2020〕9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储油库 bulkpetroleumterminal
由油品储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油船或管道等方式收发油品的场所,生产企业内
储油库除外。
3.2
油品 petroleum
原油、汽油 (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统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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