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行业相关领域分析01.ppt

  1. 1、本文档共3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铜加工行业相关领域分析 第一页,共三十六页。 第一章  宏观环境分析   中国铜矿资源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铜业的发展目标只能是立足于国内市场,尽最大可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这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铜业政策调整的出发点。当前中国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积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包括铜矿、废杂铜、粗铜、精炼铜等),实施开发与节约并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铜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按照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近年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  本章结构:    1.1 行业政策及其影响分析    1.2 铜矿资源供给情况    1.3 铜下游需求行业发展趋势          第二页,共三十六页。 1.1 宏观环境--政策环境 1.1.1 抑制铜冶炼行业投资盲目扩张的相关政策及其影响 由于铜冶炼项目投资过热,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从2005年先后出台了有关《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国办发[2005]54号)、《禁止加工贸易进口铜精矿》(发改经贸[2005]2595号)等相关政策后,2006年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加紧对铜冶炼项目投资进行控制。 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发布了《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并自06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企业新建或者改建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等准入条件。 2006年7月5日发改委又在《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332号)重申了要严格控制包括铜冶炼等在内的项目投资、11月24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遏制铜冶炼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特急 发改运行[2006]2639号)。 在国家频密的政策调控下,预期今后几年铜冶炼产能高速增长的势头将会得到控制。 第三页,共三十六页。 1.1 宏观环境--政策环境 1.1.2 近期出台的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其影响 进出口方面,国家对铜等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继续加强,国家对铜产品的外贸政策导向已从“鼓励出口创汇”转变为“不鼓励出口、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 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阴极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合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2006年3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发布2006年第13号公告,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部分铜材(条杆型材、铜板带材、铜丝)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9月14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宣布自9月15日开始,取消精炼铜、铜合金、铜粉的出口退税,铜材的出口退税率一律从13%下调至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我会10月份公布,从11月1日起,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率,决定将铜矿砂及其精矿、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出口暂定税率上调至10%,铜锍、沉积铜(泥铜)、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铜废碎料上调至15%。 第四页,共三十六页。 1.1 宏观环境--政策环境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布2006年第49号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进口铜精矿中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公告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并发运离港出口到中国的铜精矿,贸易关系人报检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发运离港时间的文件。 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相继密集出台政策来看,国家开始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实施限制措施,而铜材出口退税率的下调,说明国家对于消耗国内能源来作加工贸易也不再是持鼓励态度。今后进一步下调出口退税率甚至加征关税也不是不可能。政策的变化,对我国铜冶炼、铜加工企业和铜产品进出口贸易产生了比较深刻的影响。 第五页,共三十六页。 1.1 宏观环境--政策环境 1.1.3 铜矿石资源税上调及其影响 2007年7月

文档评论(0)

虾虾教育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有问题请私信!谢谢啦 资料均为网络收集与整理,收费仅为整理费用,如有侵权,请私信,立马删除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12026075000021
认证主体重庆皮皮猪科技有限公司
IP属地重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MA61PRPQ02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