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信保理赔案例谈孟加拉国信用证风险及防范-《对外经贸实务》(2022年9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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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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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信保理赔案例谈孟加拉国信用证风险及防范-《对外经贸实务》(2022年9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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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从中信保理赔案例谈孟加拉国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作者:李海珍 许子潇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22年第09期 摘要:在外贸实践中,为了保障收汇安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因此,如何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防范、识别、化解信用风险,已成为出口企业关注的新焦点。中信保关于孟加拉国信用证的理赔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拒付都是由开证行信用风险引起的。希望通过这些分析能使出口企业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并与中国信保深入合作,逐步建立交易前风险防范、交易中动态跟踪、出险后损失补偿“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机制,助推中孟贸易稳中提质。 关键词:信用证;出口信用保险;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中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自2001年中国信保正式成立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在稳外贸中的作用,2015~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八年明确提及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受益企业不断增多。尤其是,随着中国信保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业务办理程序不断优化,出口企业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保。20多年的实践表明,出口信用保险的“出险后损失补偿”功能仍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交易前风险防范、交易中动态跟踪”等优势功能没有得到发挥。笔者通过三则中信保关于孟加拉国信用证的理赔案例,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从理赔追偿视角重新审视孟加拉国信用证风险,提出出口企业将出口信用保险全过程嵌入信用证业务流程并一体化运转,从而有效防范孟加拉国信用证风险。 一、案例介绍 案例1:开证行擅自放单,提出不符点,拒绝承兑 中国A公司向孟加拉国B公司出运5单按摩器,合同金额30余万美元,支付方式為LC60天。在安排货物出运后,A公司立即通过中国银行向孟加拉国开证行R交单。3周过后,开证行无任何反馈。A公司查询DHL记录发现,全套单证早已送达开证行。开证行迟迟不回复,公司B杳无音信。A公司交单一个多月后,开证行发来首封电文,提出“不符点”,拒绝承兑。因此,A公司选择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经过中国信保调查发现,货物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后,B公司已经持正本提单提走货物。案例2:开证行履行承兑,单方面放单,拒绝付款中国广东C公司向孟加拉国D公司出口一批牛仔布,约定结算方式为远期信用证120天,该信用证为背对背信用证。C公司收到孟加拉国开证行N开出的信用证后,C公司按信用证规定时间出运了货物,N银行按期承兑并放单,D公司提走货物。然而,付款到期日后开证行N却迟迟不付款。C公司多次通过交单行发电文,向开证行催收,无果,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经过中国信保调查发现,开证行N拒付的原因是该信用证的主信用证没有得到承兑。案例3:开证行改证未果,提出不符点,拒绝承兑中国M公司与孟加拉国N公司签署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M向N出口一批成衣,货值共计9万美元,结算方式为信用证120天,开证行为孟加拉国F银行。M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货物并提交单据后,却被开证行拒绝承兑。M公司虽多次发函催讨,但开证行F并不理会。鉴于货物已抵达目的港且产生了较高的滞港费用,M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案。经过中国信保调查发现,开证行拒绝承兑的原因是M公司提交的单据与“开证行单方面修改后”的信用证不符。最终,中国信保介入1个月后,开证行向M公司支付了4万美元,并在45天后,开证行支付了剩余的5万美元。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违背信用证修改程序的问题 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修改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不符点的产生。信用证修改程序、内容及生效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惯例。然而,信用证修改处理不当,容易导致不符点,从而遭受开证行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案例3中,经中国信保调查开证行拖欠付款原因发现,开证行认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开证行单方面修改后”的信用证不一致,存在不符点,因此拒绝承兑。按照UCP600第十条(修改)a款规定:“除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因此,案例3中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违反了国际惯例的规定。按照UCP600第十条(修改)c款进一步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案例3中,受益人没有发出接受修改的通知,而且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一致,受益人的交单行为表明拒绝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应该履行原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另外,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后,开证行分两次支付所有货款,这充分表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有悖国际惯例,只是拖欠付款的借口。 (二)关于国际惯例“双重标准”问题 孟加拉国开证行对待UCP600的“双重标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孟加拉国开证行因UCP600提出“不符点”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另一方面,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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