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用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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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5 PAGE PAGE 16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广东省混凝土用粒化高炉矿渣粉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混凝土用粒化高炉矿渣粉的质量控制,矿渣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1.0.3 混凝土用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粒化高炉矿渣粉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powder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可掺加少量天然石膏,磨制成一定细度的粉体,简称矿渣粉。 2.0.2 超细高炉矿渣粉 ultra fine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powder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可掺加少量天然石膏,磨制成超高细度的粉体,简称超细矿渣粉。 2.0.3 活性指数 strength activity index 受检胶砂和基准胶砂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相同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之比。 2.0.4 矿渣粉混凝土 concretes with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以矿渣粉为主要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 3 基本规定 3.0.1 矿渣粉进场时,应具备对应批号的出厂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资料和检验项目不齐全的不得进场。 3.0.2 矿渣粉进场后应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合格的矿渣粉方可使用。 3.0.3 矿渣粉进场后应按产地、类别、规格分别存放。 3.0.4 用于建设工程的矿渣粉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 矿渣粉 4.1 质量要求 4.1.1 用于生产矿渣粉的矿渣、石膏、助磨剂等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 4.1.2 矿渣粉质量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4.1.2的要求。 表4.1.2 矿渣粉技术要求 项目 矿渣粉 S75 S95 S105 超细矿渣粉 密度(g/cm3) ≥2.8 比表面积(m2/kg) ≥300 ≥400 ≥500 ≥600 活性指数(%) 7d ≥55 ≥70 ≥95 ≥100 28d ≥75 ≥95 ≥105 ≥115 流动度比(%) ≥95 ≥90 初凝时间比(%) ≤200 含水量(质量分数)(%) ≤1.0 三氧化硫(质量分数)(%) ≤4.0 氯离子(质量分数)(%) ≤0.06 烧失量(质量分数)(%) ≤1.0 不溶物(质量分数)(%) ≤3.0 玻璃体含量(质量分数)(%) ≥85 放射性 IRa≤1.0且Iγ≤1.0 4.1.3 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执行。 4.2 交货与验收 4.2.1 矿渣粉生产和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级别、代表数量、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出厂编号等;产品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批号、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4.2.2 矿渣粉应逐批验收,同厂家、同批号、同级别矿渣粉验收批量宜200t为一批。 4.2.3 交货时矿渣粉的质量验收应抽取实物试样并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不宜少于1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另一份买方按照本规程规定方法进行复检。 4.2.4 矿渣粉进场后应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包括表4.1.2中的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初凝时间比、三氧化硫、氯离子、烧失量、不溶物、玻璃体含量和放射性,所有复检项目均合格的矿渣粉方可使用。 4.2.5 买方对矿渣粉质量有疑问或检验认定产品质量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在上述规定时期内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2.6 不同生产企业的矿渣粉和不同编号的矿渣粉应分库贮存。矿渣粉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贮存期超过3个月应重新检验矿渣粉的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两项指标。 4.2.7 矿渣粉的验收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渣粉的验收按批进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规程表4.1.2规定技术要求的可以使用; 2 检验项目中除活性指数和比表面积外,其他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不得使用。 5 矿渣粉混凝土 5.1 普通矿渣粉混凝土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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