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pdfVIP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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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 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 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 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 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 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决定。 -1- 第四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 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 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 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 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 上市标准; (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 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 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 -2 - 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的。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 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 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在前款规定的停牌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 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停牌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 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本办法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复牌。 上市公司未按本条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的,本所知悉有关情 况后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 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 15个 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 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认定意见。 上市委员会审议期间,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 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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