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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8-2603
大陆居民赴XX地区旅游合同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H~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 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它线路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春节、“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
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 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 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 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 比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 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电话:
传真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附件1:赴台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龄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口人口(需注明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组团社在
身体状况
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 月 日
以下各栏由组团社工作人员填写
营业部名称
组团社经办人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XX地区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 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赴XX地区旅 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 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 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大陆范围 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XX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由国家旅游局XX有关部门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XX地区旅游(以 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XX地区旅游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XX地区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的XX地区接待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为旅 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XX地区机场税); 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 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XX地区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 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 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XX地区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 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 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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