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公司资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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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十一页,共五十六页。 5.验资 修订前公司法要求首付,营业执照中也要载明实收资本,所以要求验资。 2013年修订,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再要求最低首付比例,相应取消验资规定。 第三十二页,共五十六页。 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207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页,共五十六页。 (三)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违约责任 存在于发起人之间。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为合同关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页,共五十六页。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页,共五十六页。 第83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货币出资,不缴或少缴,均有违约责任;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页,共五十六页。 2.对公司的责任——补缴或者补足 根据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十七页,共五十六页。 3. 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除外(解释三F13)。 第三十八页,共五十六页。 4.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第93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页,共五十六页。 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上述两条的差异及其合理性? 第四十页,共五十六页。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二、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一页,共五十六页。 (一)资本相关概念 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发行资本是公司已经发行在外(也就是已经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是公司已经发行且股东已实际缴纳的资本。 催缴资本是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第二页,共五十六页。 (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1.法定资本制 要求公司设立时资本应全部发行出去,但不要求一次缴纳完毕。 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 第三页,共五十六页。 2.授权资本制 章定资本总额不是一次发行,而是可以分期发行。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 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 3.折衷资本制 第四页,共五十六页。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 1.1993年《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 根据公司类型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认足并缴足。 第五页,共五十六页。 2. 2005年《公司法》——相对宽松的法定资本制 根据公司类型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全部认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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