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工程项目规范202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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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精细化工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Liangjianping@。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邮编:610041。 2020年11月 PAGE PAGE 12 目 次 TOC \o "1-2" \h \z 1 总则(8条) 3 2 基本规定 (共28条) 4 2.1 规划布局与规模要求 (8条) 4 2.2 设计(4条) 9 2.3 施工、验收、改扩建、维修及拆除(7条) 9 2.4 环境保护(7条) 10 2.5 安全卫生(2条) 10 3 储运系统 (19) 11 3.1 一般规定 (4条) 11 3.2 可燃液体罐区 (9条) 11 3.3 液化烃部分 (3条) 14 3.4 装卸设施 (3条) 15 4 工艺装置 (共27条) 16 4.1 一般规定 (6条) 16 4.2 装置要求(7条) 16 4.3 特殊要求(14条) 16 5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29) 20 5.1 给排水系统 (12条) 20 5.2 供配电 (6条) 21 5.3 电信系统 (1条) 21 5.4 三废处理 (8条) 21 5.5 环境监测(2条) 22 起草说明 23 总则(8条) 1.0.1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底线,为政府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特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精细化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修、改造、拆除等应遵守本规范。 1.0.3精细化工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保证功能完善、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精细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应按国家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评价。 1.0.5本规范是精细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当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6本规范不适用于化学合成药品和日用化学品。 1.0.7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对精细化工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0.8精细化工工程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共28条) 规划布局与规模要求 (8条) 厂址应选择在专业的化工园区或符合入园政策的综合工业园区。 新建项目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温泉、疗养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地区。 4)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5)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7)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8)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9)生态红线区。 严禁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细化工项目。 光气及光气化项目布点布局应综合考虑化工园区内安全总量、光气在线量以及周围环境承受能力。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和论证,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时应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布局建设。 新建光气装置除符合本规范第2.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在8度(不含)以上地区不得建设; 2) 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内不得建设; 3) 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江河流域上游及距离城市规划区边界2km以内不得建设; 4) 公园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农牧业保护区、军事管理区周边2km以内不得建设; 5) 港口、码头、车站周边、主要江河两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交通要道两侧各1km内不得建设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内: 1)源头水及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及海洋自然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海洋渔业水域、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工厂取水口的上游水体的一定范围内。污水排出口必须位于水源地下游,当排污口位于河口范围时,还应采取回水不污染水源的措施。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7的规定。 表2.1.7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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