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轨电车运营模式.pdf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免费下载、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外国公交运营模式及补贴政策 美国芝加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地铁和巴士,由芝加哥交通管理局独立管理和运营,所有 的场站设施、线路、车辆、司售人员都直接从属于芝加哥交通管理局。芝加哥交通管理局每 年制定用于公交基础设施投资和公交运营的收支预算提请地区交通管理局批准。 巴西的库里蒂巴采取的是公交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模式。库里蒂巴的公共交通系统由一 家属于市政府管理的城市公交公司(URBS)管理。公司受市政府的委托对整个城市的公交线 网、场站、车辆、道路交通(包括交通信号灯监控)进行管理。这家公司为公私合营(市政 府占的股份为99%,私人占1%),总裁由市政府任命。公司下属26家运营企业都是私人 企业,这些企业都是通过线路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公交运营的资格。运营企业收到的票款必须 统一交存到URBS公司的专门账户中。URBS公司控制私人运营公司的里程,并按完成的运营 里程,给与私人公司补偿。 德国除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铁路以外,没有专门的客运长途汽车交通方式,只有 城市和区域性的公共交通系统,如地铁、轻轨、公共电汽车等。大城市与周边中小城市之间 一般采用轻轨和公共汽车等方式联接。德国管理城市公共交通是州和城市、县政府的职责, 州主要负责制定法律,对市、县公共交通发放补助经费。城市、县政府负责公共交通设施规 划、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等。在政府与公共交通公司之间,设有公共 交通联合会,受州政府委托,管理公共交通具体事务。公共交通联合会的职能包括:提出公 共交通网络建设构架建议、制定票价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订购车辆、培训人员、 招聘司机、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定统一的价目表、进行广告宣传、监督服务质量标准 执行;编制年度公共交通预算、确定票款收入和政府补助资金在各公共交通公司间的分配等。 法国1982年颁布了《国内交通指导法》,规定政府要向所有人提供价格合理的公共交 通。同时,将公共交通的具体管理权利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成立交通组织机构负责 组织城市或大区的公共交通。法国公共交通的经营模式中,有10%的企业是交通组织机构 (AOT)的直属公司直接经营,90%通过公共服务授权,签订合同经营。特许权的授予通过招 标取得,具有透明性。合同一般有三种形式,各约占1/3:第一是管理合同 (ManagementContract),交通组织机构(AOT)获得运营所得收入,并支付费用。运营公司在 运营及投资上都没有经营风险。第二是价格包干合同(GrossCostContract),交通组织机构 (AOT)获得运营收入,只是支付与运营公司商定的费用。运营公司一般没有经营风险,但在 投资方面存在风险。第三是补贴承包合同(NetCostCon—tract),交通组织机构(AOT)只是支 付一笔固定的补贴数额,运营公司获得经营收入。运营公司无论是在运营还是在投资上都要 承担经营风险。 二、政府投资和经营补贴给公交发展以极大支持 国外对公共交通的财政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各个国家对公交的扶植主要体现 在直接的财政补贴上,即从国家财政或征收的税金里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弥补公交企业经营 的亏损及进行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国家立法保障对城市公交的补贴 为保障政府公交财政补贴的顺利实现,很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多种有关公共交通的 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 1964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城市公共交通法》,承诺提供拨款资助各地区交通规 划项目,最高数额达到总费用的2/3,目的是维护已有的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并扩大其服务。 1970年的《城市公共交通扶持法》,明确规定公共交通获得道路权,开辟公共汽车专用道 或优先通行道。在1974年能源危机后,国会首次批准对公共交通的公共拨款和经营性补贴。 上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公交企业亏损严重,公共拨款中大部分用作经营性补贴。1998年, 《21世纪交通平衡法》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该法增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内容, 鼓励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城市地区低速磁浮技术的研发工作,并保证到2003年为公共交 通提供360亿美元的公共交通基金,另有50亿美元可用于各种拨款。1999年有26亿美元 用于支持城市和农村的公分配计划,即按照一定公式分配给人口超过5万的城市化地区。公 式分配基金中约70%用于公共汽车。同时,经营性补贴范围不断削减,联邦政府只照顾小城 市和农村的公交系统。 德国《公共市郊客运法》明文规定,“当公共市郊客运由于执行它在公共经济方面的任 务,而这个任务又不允许它用交通收入来弥补费用支出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8****245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李**

1亿VIP精品文档免费下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