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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条件和材料
(按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暂行)
一、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符合 《关于印发泰州市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
274号)、《关于调整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
规定的通知》(泰医保发 〔2019〕33号)和 《关于印发泰州市医药
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泰医保办发 〔2020〕
7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2、(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2)至少有1名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且在合同期内;(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
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5)具有
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
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6)具备符合
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
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
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泰州市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
印件;
5.医保专 (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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