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条件和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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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条件和材料 (按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暂行) 一、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符合 《关于印发泰州市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 274号)、《关于调整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 规定的通知》(泰医保发 〔2019〕33号)和 《关于印发泰州市医药 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泰医保办发 〔2020〕 7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2、(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2)至少有1名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且在合同期内;(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 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5)具有 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 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6)具备符合 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 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 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泰州市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 印件; 5.医保专 (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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