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课件-第9章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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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经济权 (1)劳动权 (2)劳动者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财产权 7、文化教育权 包括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学创作权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 1990年,17岁的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但其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的名义到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报道就读。 多年以后,齐玉苓失业在家,不得不靠卖早点、快餐维持生计。而冒用齐玉苓姓名的陈晓琪毕业后分配至当地中国银行工作。两人的命运迥然不同。 1999年,齐得知真相后,以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收到侵害为由,将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藤州市教育委员会及山东省藤州市第八中学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司法解释,支持了齐的涉讼请求。这个被称作“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解释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藤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藤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由陈晓琪等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8、特定主体权利 (1)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受国家保护。 (2)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领导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问题二: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 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项:“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 民事主体制度 案例一:某甲有二子乙、丙。乙因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刑。乙在服刑期间,甲死亡。在处理甲的遗产时,乙妻主张应有乙的一份,而丙主张应由他继承全部遗产,因为乙被判刑,不能继承。 案例二:张某因车祸死亡,张的配偶王某与张的父母在处理张的遗产上发生纠纷。王某提出自己怀有张的孩子,孩子也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而张的父母不同意。 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 行为能力 开 始 终 止 出 生 死 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 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1、小莉母亲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法院该如何处理? 思考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 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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